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煤炭行业》的通知(2)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规范煤炭行业产品成本核算,促进煤炭企业加强成本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大中型煤炭企业,其他煤炭企业参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所称的煤炭企业,是指主要从事煤炭开采或洗选加工的企业。
三、本制度所称的煤炭产品,是指煤炭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原煤、洗选煤等。
四、煤炭产品成本核算的基本步骤包括:
(一)合理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二)根据实际管理需要,设置成本中心。
(三)以成本中心为基础,归集成本费用。
(四)对成本中心成本费用进行分配和结转,计算产品成本。
五、煤炭企业根据产品生产特点,通常设置“生产成本”等会计科目,按照成本费用要素进行明细核算。
六、煤炭企业应当设置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产品成本核算的组织和管理,根据本制度规定,确定产品成本核算流程和方法。
第二章 产品成本核算对象
煤炭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应当以煤炭产品为核算对象,具体包括原煤、洗选煤等。
一、原煤,是指开采出的毛煤经过简单选矸(矸石直径50mm以上)后的煤炭,以及经过筛选分类后的筛选煤等。
毛煤,是指从地上或地下采掘出来的、未经任何加工处理的煤炭。
二、洗选煤,是指经过破碎、水洗、风洗等物理化学工艺,去灰去矸后的煤炭产品,包括精煤、中煤、煤泥等,不包括煤矸石。
精煤,是指经过分选获得的高质量煤炭产品。
中煤,是指在分选过程中获得的中间质量煤炭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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