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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流程的通知(2)

  因申请人补充材料造成的时间延误不计算在相应部门审核材料的时间要求内。

  因企业注册地和服务器所在地不属同一省份等情况,各部门内部对线上服务能力审核工作需跨省份协同配合的,按各部门要求办理。

  四、对于企业注册地和服务器所在地不属同一省份的或者证明材料情况较为复杂的,认定时间可以延长10日,受理申请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五、建设全国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统一接入网约车经营者的数据(具体数据内容和格式见附件3),方便网约车经营者与各城市监管平台的信息交换,并实现相关部门间和各部门内部信息共享,提高服务效率,优化营商环境。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网信办秘书局

  2016年11月3日

附件1: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具备线上服务能力的认定结果.doc
http://zizhan.mot.gov.cn/zfxxgk/bnssj/dlyss/201611/P020161104634654939176.doc
附件2: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不具备线上服务能力的意见告知书.doc http://zizhan.mot.gov.cn/zfxxgk/bnssj/dlyss/201611/P020161104634655333674.doc
附件3: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数据内容.doc
http://zizhan.mot.gov.cn/zfxxgk/bnssj/dlyss/201611/P02016110464300344200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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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出租汽车驾驶员背景核查与监管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2018-3-4)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2018-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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