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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明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许可证件式样的通知

交办运〔2016〕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 2016年第60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6年第63号)有关规定,现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证件式样等有关内容明确如下: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分正本、副本,式样见附件1,证件尺寸、图案、格式、文字、制作要求比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要求。其中,“业户名称”栏填写应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名称相同,属于分支机构的在企业法人名称后加括弧,括弧内填写营业执照上的分支机构名称;“经营范围”栏填写“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地址”栏填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地址,属于分支机构的在企业法人地址后加括弧,括弧内填写营业执照上的分支机构地址。
  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分主证、副证,式样见附件2,证件尺寸、图案、格式、文字、制作要求比照《道路运输证》要求。其中,“车辆所有人”栏填写应与《机动车登记证书》所注明的车辆所有人一致;“地址”栏填写企业经营场所地址或个人居住地全称;“经营范围”栏填写“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
  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式样见附件3,证件尺寸、图案、格式、文字、制作要求比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其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记录”栏填写相应网约车平台公司,对于接入多家平台公司提供服务的,须分别注明,并由网约车平台公司盖章确认。《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式样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式样基础上,将封面页“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改为“巡游出租汽车”,将第3-5页“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记录”改为“注册记录”“报备日期”改为“注册有效期”。
  四、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优化内部流程,严格按照本通知确定的证件式样和填写要求,确保网约车经营服务许可证件发放有关工作依法有序、规范推进。
  附件: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式样
http://zizhan.mot.gov.cn/zfxxgk/bnssj/dlyss/201611/P02016110749198068200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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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出租汽车驾驶员背景核查与监管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2018-3-4)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2018-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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