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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3)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或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二)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三)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四)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六)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

  (七)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第三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抽取和使用评审专家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评审专家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参加评审活动的采购人代表、采购人依法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评审专家抽取、选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 监察部2003年11月17日发布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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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2012-6-11)
·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07-4-3)
·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 / 财政部 (2016-6-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2015-1-30)
·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15-1-15)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14-12-31)
·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14-12-31)
·交通运输部部属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 交通运输部(20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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