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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部属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交财审发〔2016〕22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运输部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交通运输部部门预算管理的部属单位(以下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组织形式。
  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本办法所指的集中采购是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  
  第六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 、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第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确定,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京外采购人确有特殊需要的,可以从所在地市级或上一级财政部门专家库抽取并向上级单位备案。采购项目有特殊需要的,经向财政部备案后,可以在异地财政部门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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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 / 财政部(2016-11-25)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16-11-18)
·关于对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实行动态监管的通知 / 财政部办公厅(2016-11-1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挂钩相关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6-11-16)
·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财政部(2016-11-10)
·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 / 财政部 (2016-6-29)
·关于加强交通出行领域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交通运输...(2017-1-3)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的通知 / 国务院(20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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