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关于进一步监督大型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2)
坚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对检查中发现的缺陷、检验不合格及合格的结果、违法违规案件责任人,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纳入“黑名单”,记入信用档案。
十、加强对大型企业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要认真分析本行政区域大型企业食品安全整体状况,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监管任务、措施和要求。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落实各个层级的监管责任,确保把监管任务、责任和要求真正落实到具体单位、岗位和人员。注重总结推广大型企业监管工作的做法、经验和成效,努力构建大型企业监管的常态机制和长效机制。
附件:大型食品生产企业统计表
http://www.sda.gov.cn/directory/web/WS01/images/uL28qO6tPPQzcqzxrfJ+rL6xvPStc2zvMax7S5kb2N4.docx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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