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关于进一步监督大型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2)
五、监督大型企业全面落实食品安全问题主动报告制度。督促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发现重大食品安全问题和食品安全事故风险的,要立即停止生产,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要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召回制度,从严处置不安全食品,防止问题食品再次流入市场,侵害消费者权益。
六、督促大型企业积极推进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重点推动大型企业建立健全诚信管理制度,加强诚信管理体系建设,严格自律约束,积极公开并严格履行食品安全承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升企业食品安全诚信水平,增强员工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构建食品安全长效保障机制。
七、引导大型企业切实承担社会责任。推动大型企业切实加强检验能力建设,除国家对特殊食品等已有明确检验规定外,对主要原料的重要指标应实现自行检验。鼓励大型企业积极参与国家和国际食品检验能力比对活动,积极申报国家实验室认可(CNAS),主动提升企业自身检验检测水平。积极参加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制修订工作,以标准提升促进提升食品安全保障和参与国际竞争的硬实力。鼓励大型企业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适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公益宣传、“企业开放日”等活动。
八、积极推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推动大型企业积极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加强风险控制与应急管理,提高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救助水平,增强解决食品安全事件民事责任纠纷的能力,科学化解风险、有效降低食品安全事件影响和事故危害。
九、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大型企业监管档案,确定大型企业风险等级和监督检查频次,列出食品安全风险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在日常监督检查基础上,开展飞行检查和体系检查,扎实推进数据监管,有效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
建立健全大型企业定期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制度,加大对大型企业食品特别是高风险食品的抽检监测力度。对监督抽检发现的问题,实施重点抽检、跟踪监测,提高抽检监测的靶向性。切实加强监督抽检后处置工作,依法监督大型企业落实整改要求,召回不安全食品并依法处置。
严厉打击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涂改标签标识等违法行为。及时处理群众投诉举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并配合做好调查取证,严禁罚过放行、以罚代刑。
坚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对检查中发现的缺陷、检验不合格及合格的结果、违法违规案件责任人,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纳入“黑名单”,记入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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