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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上风电用海管理的意见(2)



沿海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充分运用海域动态监视监测系统等手段,切实加强海上风电项目的用海监管,加强海上执法,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设单位应充分发挥主动性,通过建设环境在线监控设施等方式对海上风电建设的环境影响进行长期监测,并根据监测评估结果采取有效保护修复措施。



鉴于海上风电为新兴用海产业,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选择典型海域,适时开展后评估工作,科学评估海上风电项目用海对海洋资源环境和海域开发活动的影响,为后续海上风电项目用海管理提供科学依据,提高用海管理水平。

   




                           国家海洋局

                         201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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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国家能源局 国家海洋局(2011-7-6)
·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家能源局 国家海洋局(2010-8-18)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听证办法》的通知 / 国家海洋局(2016-11-14)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督察方案的通知 / 国家海洋局(2016-12-30)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 国家海洋局(2016-12-30)
·关于印发《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家能源局 国家海洋局(2016-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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