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听证办法》的通知
国海规范〔2016〕8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局属有关单位,局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海洋听证制度,规范听证程序,根据《中共国家海洋局党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海洋的决定》相关要求,结合近年来海洋听证工作的实际情况,国家海洋局对《海洋听证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海洋听证办法》已经2016年11月7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
2016年11月14日
海洋听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洋听证程序,促进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申请和依职权组织听证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起草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制定行政决策,拟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的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是听证机关。
国家海洋局听证由海区分局组织,必要时可以由国家海洋局组织。
第四条 依照本办法具体办理听证事项的机构为听证机构,听证机构包括听证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工作机构”)和行政行为承办机构。
依申请组织的听证由法制工作机构具体承担。
依职权组织的听证由行政行为承办机构具体承担。
第五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和效率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第六条 听证机关异地组织听证的,听证所在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听证机关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上级听证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听证机关听证工作的指导、培训。
国家海洋局建立海洋听证专项统计制度。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各海区分局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本辖区上一年度海洋听证工作情况报送国家海洋局。
第八条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障组织听证所需费用,并列入年度预算。
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九条 听证会由听证主持人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设2至4名听证员,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总数应当是单数,由听证机关主管听证机构的负责人指定。
听证会设1名记录员,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
第十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是否公开听证;
(二)主持听证并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
(三)就听证事项的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询问;
(四)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五)决定有关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是否参加听证;
(六)决定延期、中止听证;
(七)制作听证会报告;
(八)其他由听证主持人决定的事项。
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履行上述职责。
第十一条 听证记录员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听证笔录制作;
(二)听证文书的收发、听证联络通知工作;
(三)听证材料的立卷和整理;
(四)听证主持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应当公正地履行职责,保证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申辩、质证等权利,对听证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三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代理人、行政行为承办机构陈述人、听证代表、鉴定人、证人、翻译人员、勘验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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