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听证办法》的通知
国海规范〔2016〕8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局属有关单位,局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海洋听证制度,规范听证程序,根据《中共国家海洋局党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海洋的决定》相关要求,结合近年来海洋听证工作的实际情况,国家海洋局对《海洋听证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海洋听证办法》已经2016年11月7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
2016年11月14日
海洋听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洋听证程序,促进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申请和依职权组织听证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起草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制定行政决策,拟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的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是听证机关。
国家海洋局听证由海区分局组织,必要时可以由国家海洋局组织。
第四条 依照本办法具体办理听证事项的机构为听证机构,听证机构包括听证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工作机构”)和行政行为承办机构。
依申请组织的听证由法制工作机构具体承担。
依职权组织的听证由行政行为承办机构具体承担。
第五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和效率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第六条 听证机关异地组织听证的,听证所在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听证机关开展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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