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关于修订《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海规范(2016)3 号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工作,我局对《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管理办法》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印发<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7〕16号)同时废止。
国家海洋局
2016年5月16日
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填海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工作,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填海造地项目和含有填海用海类型的建设项目。
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以下简称填海项目竣工验收)是指填海项目竣工后,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海域使用权人实际填海界址和面积、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落实海域使用管理要求等事项进行的全面检查验收。
第三条 国家海洋局负责全国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国家海洋局负责组织实施国务院审批的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以上负责填海项目竣工验收的部门统称为竣工验收组织单位。
第四条 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
(一)审批部门批准的海域使用权批复文件;
(二)《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 海籍调查规程、填海项目竣工验收技术标准、规范等。
第五条 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填海项目竣工之日起30日内,向相应的竣工验收组织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申请;
(二)填海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报告;
(三)填海工程竣工图;
(四)海域使用权证书及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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