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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修订《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
第十六条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竣工验收工作中有循私舞弊、接受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之日前的填海项目,其竣工验收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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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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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围填海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海洋局(2011-12-5)
·
关于改进围填海造地工程平面设计的若干意见 / 国家海洋局(2008-1-24)
·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听证办法》的通知 / 国家海洋局(2016-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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