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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33号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予公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肖亚庆

2016年12月8日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中央企业提质增效升级,实现做强做优做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以及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由中央和国资委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依法合规经营、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二)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根据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遵循企业发展规律,实行与企业功能定位、经营性质和业务特点相适应的分类考核,提高考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坚持与激励约束紧密结合。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定位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紧密挂钩的差异化激励约束机制。

(四)坚持短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相统一。强化国际对标和行业对标,构建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考核体系。 

第四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考核导向

第五条 突出发展质量,引导企业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不断改善经营管理,实现高质量、可持续的发展。

第六条 注重资本运营效率,引导企业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优化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提高价值创造能力。

第七条 准确界定企业功能,引导企业在服务国家战略目标、保障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运行、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以及完成特殊任务中发挥重要作用,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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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12-29)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负责人副职业绩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1-17)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12-28)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补充规定》的通知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2-13)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负责人第二业绩考核任期薪酬管理的意见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12-26)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补充规定》的通知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12-2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7-1-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7-7-18)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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