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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全面加强“菜篮子”工程建设,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重点考核与全面推进相结合、自评自查与综合评定相结合、过程监管与结果考评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由农业部牵头,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菜篮子”食品管理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负责考核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等36个城市“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落实情况。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菜篮子”产品生产能力、市场流通能力、质量安全监管能力、调控保障能力和市民满意度五个方面。生产能力考核蔬菜播种面积、产量和肉类产量等;市场流通能力考核批发市场规划布局、建设和零售网点密度等;质量安全监管能力考核“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情况、质量安全水平和追溯体系建设等;调控保障能力考核“菜篮子”工程调控政策、价格涨幅、储备制度建设、管理体系建设、信息监测预警与发布平台建设等;市民满意度考核市民对“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满意程度。
第五条 考核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级,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考核期内发生“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六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我评价。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对考核期内“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形成自查报告,于次年5月底前按程序报送农业部。
(二)初步评定。联席会议对自查报告进行评估,并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形成初评报告。
(三)抽查考核。联席会议按照20%的比例确定抽查城市,并组成若干工作组,进行实地考核,形成抽查考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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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2016-12-22)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12-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6-8-1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6-8-12)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2016-2-16)
·关于印发《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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