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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4)

(二)国资委对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予以确定。

(三)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二十八条 考核期中,国资委对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对考核目标完成进度不理想的企业提出预警。

第二十九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重大资产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对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及时向国资委报告,同时抄报派驻本企业监事会。

第三十条 经营业绩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业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形成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监事会。

(二)国资委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意见,对企业负责人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国资委将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给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国资委反映。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三十一条 落实董事会对经理层的经营业绩考核职权。

(一)由董事会考核经理层的企业,国资委与董事会授权代表签订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董事会依据国资委考核要求并结合本企业实际对经理层实施经营业绩考核。

(二)国资委根据签订的经营业绩责任书和董事会企业考核目标完成情况,确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和等级。

(三)董事会根据国资委确定的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结合经理层个人履职绩效,确定经理层考核结果和薪酬分配方案。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应制订、完善企业内部的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报国资委备案。

第六章 奖 惩

第三十三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等级分为A、B、C、D四个级别。

第三十四条 国资委依据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主要依据和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基本年薪是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



第三十六条 对企业负责人实行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物质激励主要包括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精神激励主要包括给予任期通报表扬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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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12-29)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负责人副职业绩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1-17)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12-28)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补充规定》的通知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2-13)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负责人第二业绩考核任期薪酬管理的意见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12-26)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补充规定》的通知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12-2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7-1-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7-7-18)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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