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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6)

第四十九条 对新组建尚未进入正常经营、主要从事专项技术研发的企业和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经营业绩考核实行一企一策。

第五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家出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具体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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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12-29)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负责人副职业绩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1-17)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12-28)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补充规定》的通知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2-13)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负责人第二业绩考核任期薪酬管理的意见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12-26)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补充规定》的通知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12-2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7-1-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7-7-18)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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