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6)
【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上的用益物权】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填写集体土地所有权;涉及国有土地上的用益物权的,填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等。
【权利人】填写集体土地所有权或者国有土地上的用益物权的权利主体。
【登记时间】按照“×年×月×日”的形式记载登簿日期,如2016年01月01日。
【登簿人】由登记机构负责登簿的登记工作人员签名。
【附记】填写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有关信息,如自然资源登记涉及调整或者限制已经登记的不动产权利的信息。
附件2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方案
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为积极稳妥推进建立统一的确权登记系统,以点带面探索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方法,推进确权登记法治化,指导试点地区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经验,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要求,在不动产登记的基础上,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体系,逐步实现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所有自然生态空间统一进行确权登记,清晰界定全部国土空间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推进确权登记法治化,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支撑自然资源有效监管和严格保护。
(二)基本原则。坚持资源公有,坚持自然资源社会主义公有制。坚持物权法定,按照法律规定,确定自然资源的物权种类和内容,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坚持统筹兼顾,在现有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和格局的基础上,为相关改革预留空间,做好衔接,逐步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坚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体系,实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机融合。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三)工作目标。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探索解决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中存在的难点和问题,以点带面,在总结各试点确权登记的经验基础上,补充完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全面推进全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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