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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7〕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为加强自然生态空间保护,推进自然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按照《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国土资源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海洋局、测绘地信局等9个部门,研究制定了《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已经国务院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3月24日

  

  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然生态空间保护,推进自然资源管理体制改革,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按照《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然生态空间(以下简称生态空间),是指具有自然属性、以提供生态产品或生态服务为主导功能的国土空间,涵盖需要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森林、草原、湿地、河流、湖泊、滩涂、岸线、海洋、荒地、荒漠、戈壁、冰川、高山冻原、无居民海岛等。

  本办法所称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第三条 凡涉及生态空间的城乡建设、工农业生产、资源开发利用和整治修复活动,都必须遵守本办法。鉴于海洋国土空间的特殊性,海洋生态空间用途管制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条 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坚持生态优先、区域统筹、分级分类、协同共治的原则,并与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和自然资源管理体制改革要求相衔接。

  第五条 国家对生态空间依法实行区域准入和用途转用许可制度,严格控制各类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空间的占用和扰动,确保依法保护的生态空间面积不减少,生态功能不降低,生态服务保障能力逐渐提高。

  第六条 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水利、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态空间进行管理,落实用途管制的要求。

  第七条 市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系统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的基础上,确定城镇、农业、生态空间,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科学合理编制空间规划,作为生态空间用途管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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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 国务院(2016-12-29)
·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 / 国土资源部 中央编办 财政部等(2016-12-2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试点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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