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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9)
(二)信息共享,夯实基础。国土、环保、水利、农业、林业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研究理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所需的基础资料状况。有关部门已有资料的,应当主动及时提供,现有资料不能满足需要的,应当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必要时可开展补充性调查。加强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和检查,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
(三)及时协调,加强指导。试点期间,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赴试点地区指导调研,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试点地区在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成功做法,应及时向国土资源部反馈。改革措施突破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按程序报批,取得授权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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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试点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5-11-8)
·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2-1-6)
·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 国务院(2016-12-29)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 国土资源部(2017-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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