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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4)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船舶和有关作业单位未配备防污设施、设备、器材的,或者配备的防污设施、设备、器材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予以警告,或者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载运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和1万总吨以上的其他船舶,其经营人未按照规定签订污染清除作业协议的;
  (二)污染清除作业单位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从事污染清除作业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船舶沉没后,其所有人、经营人未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燃油、污染危害性货物以及其他污染物的性质、数量、种类及装载位置等情况的;
  (二)船舶沉没后,其所有人、经营人未及时采取措施清除船舶燃油、污染危害性货物以及其他污染物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发生船舶污染事故,船舶、有关作业单位迟报、漏报事故的,对船舶、有关作业单位,由海事管理机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船员的,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有关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瞒报、谎报事故的,对船舶、有关作业单位,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海事管理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船员的,并处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有关证件的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发生船舶污染事故,船舶、有关作业单位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的,对船舶、有关作业单位,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船员的,并处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个月至3个月的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清污能力要求.pdf
http://zizhan.mot.gov.cn/zfxxgk/bnssj/zcfgs/201612/P02016122747923541700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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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的决定 / 交通运输部(2016-12-13)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 / 交通运输部(2016-12-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2016-12-1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11-7)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的决定 / 交通运输部(2015-5-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2015-5-12)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督察方案的通知 / 国家海洋局(2016-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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