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六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6年11月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决定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国家在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海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二、第一章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公开海洋环境相关信息;相关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公开排污信息。”

三、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拟定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和地方海洋功能区划,保护和科学合理地使用海域。”

四、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排污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

“对超过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的重点海域和未完成海洋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海域,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暂停审批新增相应种类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五、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将第一款修改为:“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依照法律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六、删去第十二条。

七、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国家建立健全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合理布局,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不得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破坏。”

八、删去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2015-5-1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1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2013-8-31)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 国务院(2006-9-19)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国家海洋局(2016-9-13)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听证办法》的通知 / 国家海洋局(2016-11-14)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2016-12-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2016-12-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11-4)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