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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3)
  第二十七条 承运人或者代理人办理船舶适载申报手续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单,包括承运人或者代理人有关情况以及货物名称、种类、特性等基本信息;
  (二)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货物适运证明;
  (三)由代理人办理船舶适载申报手续的,应当提供承运人出具的有效授权证明;
  (四)防止油污证书、船舶适载证书、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五)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过意外情况的,还应当在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单内扼要说明所发生意外情况的原因、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状况等有关情况,并于抵港后送交详细报告;
  (六)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舱单或者积载图;
  (七)拟进行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装卸站。
  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办理不超过一个月期限的船舶定期适载申报手续。办理船舶定期适载申报手续的,除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固定船舶在固定航线上运输固定污染危害性货物的有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货物适运申报、船舶适载申报后,应当根据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在24小时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办理船舶定期适载申报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 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交付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治污染措施,确保货物的包装与标志的规格、比例、色度、持久性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与防治污染的要求,并在运输单证上如实注明该货物的技术名称、数量、类别、性质、预防和应急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条 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交付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不明的货物,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机构对货物的污染危害性质和船舶载运技术条件进行评估。
  第三十一条 曾经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空容器和运输组件,应当彻底清洗并消除危害,取得由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清洁证明后,方可按照普通货物交付船舶运输。在未彻底清洗并消除危害之前,应当按照原所装货物的要求进行运输。
  第三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认为交付船舶载运的货物应当按照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而未申报的,或者申报的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的,经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开箱等方式查验。
  海事管理机构在实施开箱查验时,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海事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三十三条 船舶不符合污染危害性货物适载要求的,不得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码头、装卸站不得为其进行装卸作业。
  发现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危害的,码头、装卸站、船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四条 从事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的码头、装卸站,应当符合安全装卸和污染物处理的相关标准,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安全装卸和污染物处理能力情况的有关材料。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具有相应安全装卸和污染物处理能力的码头、装卸站向社会公布。
  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具有相应安全装卸和污染物处理能力的码头、装卸站进行装卸作业。
  第三十五条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的,应当符合国家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选择缓流、避风、水深、底质等条件较好的水域,远离人口密集区、船舶通航密集区、航道、重要的民用目标或者设施、军用水域,制定安全和防治污染的措施和应急计划并保证有效实施。
  第三十六条 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船舶作业申请书,内容包括作业船舶资料、联系人、联系方式、作业时间、作业地点、过驳种类和数量等基本情况;
  (二)船舶作业方案、拟采取的监护和防治污染措施;
  (三)船舶作业应急预案;
  (四)对船舶作业水域通航安全和污染风险的分析报告;
  (五)与具有相应能力的污染清除作业单位签订的污染清除作业协议。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根据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条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日内无法作出决定的,经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日。  
  第三十七条 从事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的单位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
  (二)安全与防治污染制度文件、应急预案、应急设备物资清单、输油软管耐压检测证明以及作业人员参加培训情况;
  (三)通过船舶进行油料供受作业的,还应当提交船舶相关证书、船上油污应急计划、作业船舶油污责任保险凭证以及船员适任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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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2016-12-13)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 / 交通运输部(2016-12-1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11-7)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2015-5-12)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督察方案的通知 / 国家海洋局(2016-12-30)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2017-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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