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5)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2008年5月26日交通运输部以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2号公布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1987年9月22日交通部以(87)交河字680号文公布、1998年3月6日以交水发〔1998〕107号文修改、2009年6月4日交通运输部以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6号修改的《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0年9月28日交通部以交通部令1990年第22号公布、2009年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7号修改的《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水路运输经营者自有船舶运力最低限额表.pdf
http://zizhan.mot.gov.cn/zfxxgk/bnssj/zcfgs/201612/P020161222386029427409.pdf
附件2: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最低配额表(人).pdf
http://zizhan.mot.gov.cn/zfxxgk/bnssj/zcfgs/201612/P02016122238602992805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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