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行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的指导意见

教师[2016]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完善五年一周期的教师全员培训制度,进一步激发教师参训动力,促进教师终身学习,不断提升教师能力素质,现就大力推行中小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下同)教师培训学分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推行教师培训学分管理,深化培训管理改革
  针对当前教师培训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的重项目设计、轻整体规划,重统一培训、轻教师选学,重短期学习、轻持续提升,重学时认定、轻结果应用等问题,各地要以大力推行教师培训学分管理为抓手,着力构建培训学分标准体系,科学规划培训课程,积极推行教师培训选学,完善培训学分审核认定制度,建立健全培训学分转换与应用机制,深化教师培训管理改革,进一步提升培训质量。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国家制定的教师专业标准、教师教育课程标准和教师培训课程标准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地中小学教育教学实际需要和教师专业发展需求,分层、分类、分科建立教师培训课程体系,合理设置必修课程与选修课程,对不同层次与类型的培训课程赋予相应学分。培训课程分层应以教师发展阶段为基础,以能力诊断为依据,根据教师年度发展和周期性发展需求,进行递进式设计,推动教师持续成长。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培训机构研发培训项目与课程、教师规划职业发展和进行培训选学要将培训学分标准作为基本依据。教师参加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的教研活动,可纳入培训学分。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行教师自主选学,支持教师自主选择培训课程、培训机构和参训时间等。
  二、分层提供教师培训课程,强化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和系统性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教师培训学分标准,分层制订教师培训规划,明确培训核心课程,为培训机构针对不同层次的教师开发系列化、周期性的培训课程提供依据。培训机构要重视培训课程开发,科学制订培训课程建设计划,着力提升培训团队课程研发能力,努力提供针对性强、特色鲜明的系列化培训课程。教师要制订个体发展规划,通过能力诊断,明确所处发展阶段和培训需求,提出培训选学菜单,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制订培训规划、设计培训项目、遴选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绩效评估提供依据。中小学校要制订校本研修规划,有针对性地设计校本研修项目、开发校本研修课程,着力解决教师日常教育教学问题,促进教师自主发展。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中小学校本研修规划设计及实施成效的审核评价。
  三、建立教师培训学分认定规范,实现学时学分合理转换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科学确定教师培训学分结构体系,明确学分总量,提出国家、省、市、县、校等不同级别培训以及教师自主研修的学分比例要求,规范引导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为教师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培训服务。合理制订培训学时与培训学分转换办法,应体现培训级别和学员学习成效差异,培训级别越高学时的学分值越高,学员学习成效越好同一培训学时的学分值越高。一线优秀教师承担培训任务应按照培训级别不同折算相应学分。
  四、严格教师培训学分审核认定,规范培训考核评价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遵循“中小学校申报、市县审核、省级认定”的流程,规范教师培训学分审核认定程序,确保认定结果客观有效。培训任务承担机构要及时将学员参训情况及学习成效反馈至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或所在中小学校。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教师培训档案,记录教师所学课程、学习成效和学时学分等关键信息。中小学校按相关要求定期申报教师培训学分,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年度进行审核,并将结果反馈教师所在中小学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周期对教师培训学分进行认定,并将结果反馈市县。
  五、探索建立教师培训学分银行,推动非学历培训与学历教育衔接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探索建立教师培训学分银行,记录和存储教师参加培训与自主研修的成果,支持培训学分的查询、累积和转换,为高等学校认可培训学分,纳入学历教育提供服务。支持高等学校和教师培训机构通过课程衔接、学分互认等方式,建立非学历培训与学历教育的衔接机制,搭建教师专业成长的“立交桥”,拓宽教师终身学习通道,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各地要遴选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开展教师培训与学历教育衔接试点工作。国家结合“国培计划”实施进行教师培训与学历教育衔接试点。
  六、强化教师培训学分应用,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要将教师培训学分与教师管理、学校考评和教育督导工作相结合,推动地方和学校加强教师培训工作,激发教师参训动力。严格落实教师培训学分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必备条件,每个注册有效期内,教师须完成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培训学分,方能注册合格。将教师培训学分作为教师职称评聘、绩效考核、评优评先的必备条件。将教师培训学分管理纳入学校办学水平评估、校长考评和县级教育督导的指标体系。加强教师培训学分监测与通报,分级落实监测责任,及时发布年度和周期监测报告。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相关法规:
·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2015-8-28)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定期注册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 / 教育部办公厅(2015-7-20)
·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 / 教育部(2015-6-29)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课程标准(试行)》的通知 / 教育部办公厅(2014-5-30)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 教育部(2014-1-11)
·教育部关于实施全国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的意见 / 教育部(2013-10-25)
·教育部关于印发《义务教育小学科学课程标准》的通知 / 教育部(2017-1-19)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指导纲要》的通知 / 教育部(2017-9-25)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