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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的通知(7)
第四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市场情况、保险消费者反映和新闻媒体报道等,密切跟踪、及时评估公司条款特别是新开发条款的合法合规性和适应性,对存在问题的保险条款及时修订,对不适宜继续销售的产品及时停止销售。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经营情况和准备金提取等实际情况,按规定对保险费率进行合理性评估验证和调整。

第五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每年清理保险产品,对不再销售的保险产品应当及时注销。

第五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编写产品年度评估报告,统计分析产品开发情况、产品经营使用情况、产品修订情况、产品注销情况等,提交公司产品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于每年三月底前报送中国保监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保险产品开发未尽事宜以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为准。农业保险(涉农保险)、 机动车辆保险、意外险、健康险及其他险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本指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本指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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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国保监会关于强化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9-2)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和示范条款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12-1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5-9-18)
·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5-8-3)
·关于健康保险产品提供健康管理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8-18)
·关于单位能否为员工投保个人保险产品的复函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3-30)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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