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的通知(7)
第四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市场情况、保险消费者反映和新闻媒体报道等,密切跟踪、及时评估公司条款特别是新开发条款的合法合规性和适应性,对存在问题的保险条款及时修订,对不适宜继续销售的产品及时停止销售。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经营情况和准备金提取等实际情况,按规定对保险费率进行合理性评估验证和调整。
第五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每年清理保险产品,对不再销售的保险产品应当及时注销。
第五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编写产品年度评估报告,统计分析产品开发情况、产品经营使用情况、产品修订情况、产品注销情况等,提交公司产品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于每年三月底前报送中国保监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保险产品开发未尽事宜以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为准。农业保险(涉农保险)、 机动车辆保险、意外险、健康险及其他险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本指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本指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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