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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省级空间规划试点方案》(3)
(五)编制空间规划。重点围绕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生态环境共治共保、城镇密集地区协同规划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均衡配置等方面的发展要求,统筹协调平衡跨行政区域的空间布局安排,并在空间规划底图上进行有机叠加,形成空间布局总图。在空间布局总图基础上,系统整合各类空间性规划核心内容,编制省级空间规划,主要内容包括:省级空间发展战略定位、目标和格局,需要分解到市县的三类空间比例、开发强度等控制指标,“三区三线”空间划分和管控重点,基础设施、城镇体系、产业发展、公共服务、资源能源、生态环境保护等主要空间开发利用布局和重点任务,各类空间差异化管控措施,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等。涉及国家安全和军事设施的空间规划项目等,应征求有关部门和军队意见。
(六)搭建信息平台。整合各部门现有空间管控信息管理平台,搭建基础数据、目标指标、空间坐标、技术规范统一衔接共享的空间规划信息管理平台,为规划编制提供辅助决策支持,对规划实施进行数字化监测评估,实现各类投资项目和涉及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空间管控部门并联审批核准,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三、配套措施
(一)推进规划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地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强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明确相关综合机构负责全面协调和统筹管理各类规划,统筹推进省级和市县级空间规划编制管理以及与其他相关规划的衔接,具体审查下位落实性规划等。
(二)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要结合试点工作推进,对导致各类空间性规划矛盾冲突的规划期限、基础数据、坐标体系、用地分类标准、空间管控分区和手段、编制审批制度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规范等进行系统梳理,提出修订完善建议。需要在试点地区暂停执行或调整完善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统一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探索空间规划立法,在省级空间规划和市县“多规合一”试点基础上,对空间规划立法问题进行研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家层面成立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的试点工作部际协调机制,成员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等部门组成。各有关部门要在前一阶段工作基础上,统一思想、齐心协力、积极配合、密切协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各试点省份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按照中央统一部署精心组织、细化方案,扎实高效推进各项工作。
(二)着力探索创新。鼓励有条件的试点省份探索协同编制省级空间规划和市县空间规划。允许试点省份选择部分所辖县(市、区)数量较少的市地级行政单元,探索上下协同编制空间规划的路径、模式,为完善省级空间规划技术路线和编制方法提供借鉴。编制省级空间规划试点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改革成果要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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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2016-2-1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2015-3-2)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4-9-29)
·关于加快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全面推广应用的通知 /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2013-6-7)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3-5-20)
·关于发布《地理空间框架基本规定》等3项测绘行业标准的通知 / 国家测绘局(2009-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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