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交通运输部部属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办法(2)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国务院规定需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采购人不得将政府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采取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有关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预和插手招投标工作。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要求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三)采购人不可预见的或者非因采购人拖延导致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因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一)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因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有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第十八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按国家法律规定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程序应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进行。主要包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制定政府采购计划,明确采购组织方式和选定采购方式,组织采购,签订采购合同,验收和付款,结算记账,编报执行情况和统计信息报表,政府采购文件的归档和管理等。
  第二十条 采购人在编制单位年度预算时,应将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在政府采购预算表中单列,根据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细化到具体采购品目,并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财政部,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预算执行中部门预算资金调剂需要明确政府采购预算的,应按预算调剂的有关程序和规定一并办理,由部报财政部审核批复。
  第二十一条 除部门预算资金调剂情形外,预算执行中预算支出总金额不变但需要单独调剂政府采购预算的类别(货物、工程、服务)和金额,以及使用非财政拨款资金采购需要明确政府采购预算的,由采购人按程序逐级报送至部,经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应在财政部批复部门预算后,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并通过财政部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逐级报送至部,经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应该委托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实行单位自行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部提出申请,经部审核转报财政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五条 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以协议供货形式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可按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的规定,办理具体采购事宜。
  第二十六条 列入批量集中采购目录中的品目,采购人应按规定上报本单位批量集中采购计划。实施品目以财政部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列入批量采购范围的,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协议供货方式紧急采购或采购特殊配置品目的,应报部批准。当年协议供货采购数量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但因特殊情况需要实行单位自行采购的,应报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九条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采购人根据已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采购人与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集中采购开始前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在编制采购文件、确定评标办法与中标标准、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
集中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可以按项目签订,也可以按年度签订一揽子协议。按年度签订一揽子协议后,个别具体项目有特殊要求的,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三)制订操作方案。采购人与集中采购机构应根据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协商制定操作方案。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 / 财政部(2016-11-25)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16-11-18)
·关于对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实行动态监管的通知 / 财政部办公厅(2016-11-1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挂钩相关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6-11-16)
·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财政部(2016-11-10)
·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 / 财政部 (2016-6-29)
·关于加强交通出行领域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交通运输...(2017-1-3)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的通知 / 国务院(2017-2-3)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