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交通运输部部属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办法(3)
  (四)组织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或经批准的其他采购方式,以及经备案或审批的操作方案开展采购活动。
  (五)确定中标、成交结果。采购人应与集中采购机构协商确定中标或成交结果的处理事宜,并按相关规定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布中标或成交公告。
  (六)采购人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第三十条 部门集中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细化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交通运输部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将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预算,逐级下达到所属单位采购人。
  (二)编制计划。采购人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编制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逐级上报交通运输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同时报部备案。
  (三)制定方案。交通运输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汇总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后,制定具体操作方案。
  (四)实施采购。交通运输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根据委托代理协议,依法采用相应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
  (五)上述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及时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向其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同时发布中标、成交公告。
  (六)采购人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应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交通运输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与采购人应按采购合同组织验收工作。
  (七)集中采购项目采用协议供货的,比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和交通运输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属于单位自行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交通运输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或其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单位自行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编制计划。采购人根据已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编制采购计划。
  (二)实施采购。采购人依法采用相应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三)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及时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向其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同时发布中标、成交公告。
  (四)采购人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第三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对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或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应分别报送采购方式变更申请和采购进口商品申请,经部审核转报财政部批准后方可实施。
  采购人是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的,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
  第三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货物时应落实国家节能、环保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相关政策,按规定采购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和信息管理
  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依法签订政府采购书面合同。采购合同应当由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也可以根据具体组织形式委托相关集中采购机构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
  第三十五条 采购合同应当明确采购商品或服务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性能、价格(酬金)以及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 采购人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的,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权利和义务。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采购合同的,委托代理协议作为采购合同附件。
  第三十七条 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第三十八条 除经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已签合同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
  第三十九条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履约验收应当依据事先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凡符合事先确定标准的,即为验收合格。当事人对验收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请国家有关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四十条 采购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采购合同款。纳入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采购项目,采购人按照确定的合同和财政部有关要求,确认供应商已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采购服务后,填报直接支付申请书,经财政部专员办审核无误后,按照合同约定将采购资金直接支付供应商。
  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按规定的资金管理渠道和合同约定付款。
  第四十一条 采购人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资金时,应当提供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文件、采购合同和产品报关单等材料,确保所采购的产品规格、数量金额等与审批或采购文件的规定一致,否则不予支付。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 / 财政部(2016-11-25)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16-11-18)
·关于对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实行动态监管的通知 / 财政部办公厅(2016-11-1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挂钩相关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6-11-16)
·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财政部(2016-11-10)
·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 / 财政部 (2016-6-29)
·关于加强交通出行领域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交通运输...(2017-1-3)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的通知 / 国务院(2017-2-3)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