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部属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办法(4)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部门可不予支付资金:
(一)采购方式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信息的;
(三)未使用财政部监制的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的,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四)列入集中采购目录而未实行集中采购的;
(五)其他不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 采购人应加强对实施政府采购新增资产的核算和管理,对已交付办理验收手续的资产,应在验收当月办理新增资产的登记入账手续。
第四十四条 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人应按规定编报政府采购计划执行情况。
采购人应在每年年末将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情况,按规定格式编制政府采购统计信息报表,并对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撰写统计分析报告,按规定程序报部汇总审核后,报送财政部。
第四十五条 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15年,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披露采购项目信息。其中涉及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采购项目信息,包括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等信息。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由相关主体依法公开。
第四十七条 采购人的政府采购工作制度、办事程序和重大采购事项必须在单位内部公开。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部依法对采购人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托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等信息系统对采购执行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及时纠正违反本办法的各种采购行为。采购人应当积极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及时提供有关材料。
第四十九条 采购人应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制度,并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采购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二)单位内部政府采购职责分工及履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人员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四)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编制情况;
(五)政府采购项目具体实施情况;
(六)政府采购审批和备案事项的执行情况;
(七)政府采购信息统计上报及公告情况;
(八)政府采购档案的保管情况;
(九)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评审专家的选用情况;
(十)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资金支付情况
(十一)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十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三)其他与政府采购工作相关的内容。
第五十一条 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的各方法律责任依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采购人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具体规定,并报部备案。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关于印发交通部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财发〔2007〕47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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