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4)
七、强化组织领导和实施保障
(二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改革的重要性,把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和落实责任分工。强化舆论引导,大力宣传和解读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加强调查研究、政策指导和工作协调,及时掌握和研究解决资源配置改革中的困难和问题。强化督查考核,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制度,对公共资源配置情况定期开展绩效评估和综合性考核。
(二十八)鼓励开展改革探索。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开展改革探索,建立健全有效推进改革的问责、容错和纠偏机制。在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前提下,支持各地区在新型城镇化、国资国企改革、区域性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房地产税、养老和医疗保障等方面探索创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将部分经营性国有资产由实物形态转变为资本形态,将部分统筹使用后仍闲置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为经营性国有资产,其经营收益或出让变现所得上缴财政,统筹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认真总结各地区在实践中的经验做法,及时加以推广。
(二十九)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健全政府配置资源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大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工作力度,着力完善资源产权制度,调整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市场准入、市场主体资格、行政许可等方面不符合市场化改革方向的规定,明确资源所有者权益,健全资源产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制度。根据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需要,加快修订完善涉及自然资源、经济资源、社会事业资源配置等方面法律法规。加快制定有关产权保护、社会信用、公平竞争等方面法律法规。
(三十)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根据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情况,加快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交易规则、公平竞争、特许经营等方面的配套制度,协同推进行政审批、财税、金融、投资、价格、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各方面改革。加快制定完善自然资源、公共服务领域专项规划,科学建立公共服务和公共设施配置定额指标、资源开发强度指标、使用效率指标、效益评价指标,合理确定并公布指标标准,指导和引导地方各级政府和市场主体合理配置资源。建立健全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资源管理责任以及政府考核、激励、监督等方面制度。建立健全资源配置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资源配置目标、原则、程序、配置结果等信息,除涉及国家安全内容外,要一律向社会公开,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在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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