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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10)
  (vi)航空器未使用时的安全保护;
  (vii)本场飞行和转场飞行所需燃油量;
  (viii)空中和地面避免与其他航空器相撞的措施;
  (ix)最低高度限制和模拟应急着陆规定;
  (x)指定练习区域的规定与使用方法。
  (b)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整体课程学员还需由所在驾驶员学校在局方注册。
  (c)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按月份建立并保存该校提供的每一训练课程中注册人员的清单。
  第141.115条 结业证书
  (a)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向完成该校经批准的训练课程的每一学员颁发结业证书。
  (b)结业证书应当在学员完成其课程训练时颁发。结业证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驾驶员学校名称和合格证编号;
  (2)接受结业证书的学员姓名和结业证书编号;
  (3)训练课程名称;
  (4)注册日期、结业日期;
  (5)声明该学员已完成经批准的训练课程的每一阶段训练,考试成绩合格;
  (6)由负责该训练课程的主任教员对结业证书中所列内容的签字证明;
  (7)声明该学员完成了该训练课程中要求的转场飞行训练;
  (8)如实施飞机类别商用驾驶员执照的训练,声明该学员完成了该训练课程中要求的特殊机动飞行训练。

F章记录

  第141.121条 训练记录
  (a)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对注册于本校经批准的训练课程的学员建立并保持及时准确的记录。该记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学员注册日期;
  (2)按时间顺序记录或按课程大纲顺序记录的该学员接受训练的课目和飞行操作动作的记录,以及该学员所参加考试的名称和成绩;
  (3)结业日期、中止训练的日期或者转校日期。
  (b)要求在学员飞行经历记录本中保持的记录,不能完全替代本条(a)款的记录要求。
  (c)当学员结业、中止训练或者转校时,该学员的记录应当由负责该课程的主任教员签字证明。
  (d)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从下列日期开始,保存本条要求的每个学员的记录至少5年:
  (1)记录中所记录的该课程结业的日期;
  (2)记录中所记录的中止该课程的日期;
  (3)转校日期。
  (e)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学员提出要求时向学员提供其训练记录的复印件。
  (f)经局方批准的计算机记录系统可以用于符合本条(a)款的要求。

G章对境外驾驶员学校的特别规定

  第141.131条 适用范围
  (a)本章适用于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为中国航空运营人进行驾驶员执照和等级训练的驾驶员学校(以下简称境外驾驶员学校)。
  (b)境外驾驶员学校应当按照本章规定,取得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或等效证明。在取得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或等效证明的境外驾驶员学校进行飞行训练的中国学员,在按经批准的训练大纲完成训练并取得所在国颁发的执照和等级后,可以按照CCAR-61部第61.93 (d)款的规定申请换发相应的驾驶员执照和等级。
  第141.133条 境外驾驶员学校应当符合的条件
  (a)所在国为《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缔约国,该校具有其所在国民航当局颁发的航空运行合格证(AOC)或等效的批准书。
  (b)符合本规则A至C章的适用的要求。
  第141.135条 境外驾驶员学校的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境外驾驶员学校的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由民航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参照本规则实施。

H章法律责任

  第141.141条 违章责任之一
  (a)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局方应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以警告;拒不整改的,处人民币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人民币二万元以下罚款:
  (1)违反本规则者第141.57条(b)款规定,两个以上驾驶员学校同时使用一个讲评区域的;
  (2)违反本规则第141.95条规定,使用未携带规定文件的航空器的;
  (3)违反本规则第141.121条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相关记录的。
  (b)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有前款(2)至(3)中所列行为之一的,所完成的训练经历和记录,局方不予承认。
  第141.143条 违章责任之二
  (a)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局方应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以警告;拒不整改的,处人民币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人民币三万元以下罚款:
  (1)违反本规则第141.13条规定,超越合格证附带的训练规范实施训练的;
  (2)违反本规则第141.27条规定,对训练课程进行有可能误导公众的合并宣传;或者对合格证或者批准的课程等级作任何不真实的、易致误解的宣传;或者未及时撤除原址上表明本校已经民航地区管理局审定合格的所有标志;或者未及时清除表明本校已经民航地区管理局审定合格的所有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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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 交通运输部(2016-3-24)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 /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7-3-15)
·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 / 国务院(2006-1-22)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 /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5-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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