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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2)
  (2)驾驶员学校的组织职能结构;
  (3)本规则B章第141.43条规定的人员的资格和职责;
  (4)拟申请的训练课程一式二份,包括有关材料;
  (5)实施飞行训练的主要训练机场的说明;
  (6)主运行基地和辅助运行基地的说明;
  (7)训练课程使用航空器的说明;
  (8)飞行模拟机、飞行训练器和辅助训练装置的说明;
  (9)驾驶员讲评区域、地面训练设施的说明;
  (10)运行程序和管理政策,包括安全程序与措施、质量管理系统;
  (11)训练记录。
  (c)申请的受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在收到申请后检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民航地区管理局的通知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受理。民航地区管理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d)成立审查组审核文件并实施现场验证和检查民航地区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成立审查组。审查组依据本规则B章、C章、E章和F章的要求以及CCAR-91部的适用要求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并实施现场验证和检查。现场验证和检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发证期限内,审查组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及时回答审查组提出的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e)发证
  (1)审查组完成合格审定工作后,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书面报告。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向符合本规则第141.7条或第141.31条要求的申请人发放或更新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批准其按照所规定的训练规范实施训练活动。
  (2)根据审查组的报告,民航地区管理局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本规则第141.7条或第141.31条要求的,不予为其发放或更新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141.17条 合格证的内容
  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应当列明下列内容:
  (1)驾驶员学校名称;
  (2)驾驶员学校主运行基地及地址;
  (3)合格证编号及更新序号;
  (4)合格证首次颁发日期;
  (5)合格证更新日期;
  (6)合格证期满日期;
  (7)颁发合格证的行政机关名称。
  第141.18条 训练规范的内容
  (a)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的训练规范应当列明下列内容:
  (1)管理人员、飞行教员和其他指定人员;
  (2)航空器和训练设施;
  (3)运行基地、训练机场和机场设备;
  (4)课程等级、手册和训练记录;
  (5)教室和教学设备;
  (6)转场航线;
  (7)限制汇总、豁免和偏离。
  (b)通过首次更新的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的训练规范还应当包括是否被局方委托进行考试以及被委托进行考试的课程等级。
  第141.19条 合格证和受委托进行考试的有效期
  (a)合格证在颁发月份之后第24个日历月的最后一天有效期满。除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自愿放弃其合格证的情况外,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失效:
  (1)有效期满且未按照第141.31条实施更新;
  (2)颁发合格证时作为合格审定内容的主运行基地发生变更之日且未按照本规则第141.29条(c)款实施更新;
  (3)自训练规范的内容发生变化之日起,未按照本规则第141.13条(a)款向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变更申请超过30天时。
  (b)受委托进行考试在颁发月份之后第24个日历月的最后一天有效期满。除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自愿放弃不再进行考试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终止委托其进行考试的情况外,被委托进行考试的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不得继续进行考试:
  (1)有效期满且未再次获得委托资格;
  (2)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失效之时。
  第141.23条 合格证的展示
  (a)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将合格证展示在学校内便于公众阅读的醒目位置。
  (b)在局方要求检查时,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将合格证提供检查。
  第141.25条 检查
  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接受局方为确定其是否持续符合本规则要求而对其人员、设施、设备和记录进行的检查。
  第141.27条 合理宣传
  (a)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明示按照本规则批准的训练课程和非按照本规则批准的训练课程,不得对这些训练课程进行有可能误导公众的合并宣传,不得对合格证或者批准的课程等级作任何不真实的、易致误解的宣传。
  (b)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在校址搬迁后,应当立即撤除原址上表明本校已经民航地区管理局审定合格的所有标志;在合格证失效时,应当及时清除表明本校已经民航地区管理局审定合格的所有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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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 交通运输部(2016-3-24)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 /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7-3-15)
·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 / 国务院(2006-1-22)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 /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5-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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