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3)
第141.29条 主运行基地
(a)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按照所颁发的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和训练规范的要求,建立并维持一个主运行基地,该主运行基地的通信地址即为合格证上注明的学校地址。
(b)主运行基地内应当配备充足的设施和设备,并保存开展业务所必需的文件和记录。
(c)如需更改主运行基地的地点, 应按照第141.31条的规定更新驾驶学校合格证。
(d)如果符合下列要求,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可以在其合格证上所列的运行基地之外的基地实施训练:
(1)经驾驶员学校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检查,批准其使用该基地;
(2)在该基地使用的训练课程及其修订项目已经得到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
(3)如果在该基地以外基地的训练连续超过30天,则应按照辅助运行基地要求进行审定,并列入训练规范。
第141.31条合格证的更新
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应在其所持有的合格证有效期内申请合格证的更新,只有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通过局方对其全面审查并颁发新的合格证和训练规范后,其方可继续行驶新合格证和训练规范所赋予的权利。合格证更新的申请、受理和审查程序除应当符合本规则第141.15条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如果符合本条(b)项对更新合格证和训练规范的要求,至少应在其合格证到期30天前提交合格证和训练规范的更新申请。
(b)如果民航地区管理局认定,该学校的人员、航空器、训练设施、训练使用机场、经批准的训练课程、训练记录、当前的训练能力和质量符合本规则的要求,且在合格证颁发之日起至提出更新申请之日止,已经对下列人员完成训练并经其推荐参加执照和等级实践考试的人员不少于10人,且其中80%以上人员首次考试合格,则可以为其更新合格证和训练规范:
(1)驾驶员;
(2)飞行教员。
B章人员、航空器和设施要求
第141.41条 适用范围
(a)本章规定了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的申请人或持有人应当符合的人员、航空器以及对设施和机场应当具有连续使用权的要求。
(b)在本章中,如果驾驶员学校从初次申请合格证之日或者从申请更新合格证之日起,对设施和机场具有至少6个日历月的所有权或者按照书面协议的规定,对设施和机场具有至少6个日历月的使用权,则认为该学校对设施和机场具有连续使用权。
第141.43条 人员配备要求
(a)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的持有人应当为每个经批准的训练课程指定一名主任教员,该主任教员应当符合本规则第141.45条的要求,有能力完成所指派的职责。
(b)必要时,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的持有人可以为每一门经批准的训练课程指定一名助理主任教员,该助理主任教员应当符合本规则第141.47条的要求。
(c)当学校有至少50名正在接受训练的学员时,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指定至少一名检查教员,负责实施学员的阶段检查、课程结束考试和本规则要求的教员教学检查。该检查教员应当符合本规则第141.49条的要求。
(d)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的申请人或持有人还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人员:
(1)配备有充足的人员,包括持有执照和相应等级的飞行教员以及相应的航空知识教学人员;
(2)如果驾驶员学校使用了签派员、航空器维修和勤务人员,则应当对其进行工作程序和岗位职责训练。
(e)本条所涉及的人员可以在一个学校中担任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职位,但应当符合相应职位的资格要求。
(f)如果指定的主任教员、助理主任教员或检查教员没有履行本规章要求的相应职责,局方可以要求驾驶员学校立即终止其相应资格,并更换符合资格的主任教员、助理主任教员或检查教员。
第141.45条 主任教员
(a)主任教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持有现行有效的商用驾驶员执照或者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其执照中应当包括与课程中所用航空器的类别、级别和机型相对应的类别、级别等级、适用的型别等级和现行有效的飞行教员等级。如果实施训练课程需要仪表等级,则其执照中还应当带有相应的仪表等级;
(2)符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以下简称CCAR-61部)第61.61条机长近期飞行经历要求;
(3)具有下列方面的理论知识:
(i)教学法;
(ii)导航设备、机场灯光和目视助航设备、空域、空中交通管制及程序、应急程序、影响飞行安全的因素、人的因素、航空图表等方面的适用部分;
(iii)CCAR-61部、CCAR-91部和本规则中的适用条款;
(iv)经批准的相应课程的目的和完成该训练课程的标准。
(4)针对适用于相应课程的飞行程序和动作,通过了教学技能和教学能力方面的教学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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