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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4)
  (5)应当符合本条(b)、(c)、(d)、(e)和(f)款的适用要求。
  (b)担任私用驾驶员执照或等级训练课程的主任教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至少1,000小时的机长飞行时间;
  (2)作为持有教员等级的飞行教员所获得的飞行教学经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i)从事飞行教学至少2年,具有至少500小时的飞行教学时间;
  (ii)具有至少1,000小时的飞行教学时间。
  (c)在仪表等级训练课程或者带有仪表等级权利的等级训练课程中,担任仪表等级训练课程的主任教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至少100小时在实际或者模拟仪表条件下的飞行时间;
  (2)具有至少1,000小时的机长飞行时间;
  (3)作为持有教员等级的飞行教员所获得的仪表飞行教学经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i)从事仪表飞行教学至少2年,具有至少250小时的仪表飞行教学时间;
  (ii)具有至少400小时的仪表飞行教学时间。
  (d)担任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整体课程的主任教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至少3,000小时的机长飞行时间;
  (2)作为持有教员等级的飞行教员所获得的飞行教学经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i)从事飞行教学至少5年,具有至少1,500小时的飞行教学时间,其中仪表飞行教学时间至少500小时;
  (ii)具有至少2,500小时的飞行教学时间,其中仪表飞行教学时间至少500小时。
  (e)担任高性能多发飞机训练课程的主任教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至少3,000小时的机长飞行时间;
  (2)具有至少500小时的多机组成员飞行经历;
  (3)作为持有教员等级的飞行教员,从事飞行教学至少1年,具有至少500小时的飞行教学时间,其中仪表飞行教学时间至少250小时。
  (f)在本条(b)、(c)、 (d)和(e)款规定的训练课程以外的训练课程中,担任主任教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至少2,000小时的机长飞行时间;
  (2)作为持有教员等级的飞行教员所获得的飞行教学经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i)从事飞行教学至少3年,具有至少1,000小时的飞行教学时间;(ii)具有至少1,500小时的飞行教学时间。
  (g)未按本规则实施的教学时间,最多可计为上述要求飞行教学时间的50%。
  第141.47条 助理主任教员
  (a)助理主任教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持有现行有效的商用驾驶员执照或者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其执照中应当包括与课程中所用航空器的类别、级别和机型相对应的类别、级别等级、适用的型别等级和现行有效的飞行教员等级。如果实施训练课程需要仪表等级,则其执照中还应当带有相应的仪表等级;
  (2)符合CCAR-61部第61.61条机长近期飞行经历要求;
  (3)具有下列方面的理论知识:
  (i)教学法;
  (ii)导航设备、机场灯光和目视助航设备、空域、空中交通管制及程序、应急程序、影响飞行安全的因素、人的因素、航空图表等方面的适用部分;
  (iii)CCAR-61部、CCAR-91部和本规则中的适用条款;
  (iv)经批准的相应训练课程的目的和完成该训练课程的标准。
  (4)针对适用于相应训练课程的飞行程序和动作,通过了教学技能和教学能力方面的教学检查;
  (5)符合本条(b)、(c)、(d)、(e)和(f)款的适用要求。
  (b)担任私用驾驶员执照或等级训练课程的助理主任教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至少500小时的机长飞行时间;
  (2)作为持有教员等级的飞行教员所获得的飞行教学经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i)从事飞行教学至少1年,具有至少250小时的飞行教学时间;
  (ii)具有至少500小时的飞行教学时间。
  (c)在仪表等级训练课程或者带有仪表等级权利的等级训练课程中,担任仪表等级训练课程的助理主任教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至少50小时在实际或者模拟仪表条件下的飞行时间;
  (2)具有至少500小时的机长飞行时间;
  (3)作为持有教员等级的飞行教员所获得的仪表飞行教学经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i)从事仪表飞行教学至少1年,具有至少125小时的仪表飞行教学时间;
  (ii)具有至少200小时的仪表飞行教学时间。
  (d)担任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整体课程的助理主任教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至少1,500小时的机长飞行时间;
  (2)作为持有教员等级的飞行教员所获得的飞行教学经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i)从事飞行教学至少2年6个月,具有至少750小时的飞行教学时间,其中仪表飞行教学时间至少250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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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 交通运输部(2016-3-24)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 /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7-3-15)
·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 / 国务院(2006-1-22)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 /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5-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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