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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6)
  (a)飞行模拟机。用于经批准训练课程的飞行模拟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其驾驶舱以相同尺寸模拟了特定型别航空器或特定厂家、型号和系列航空器的驾驶舱;
  (2)具有再现特定航空器的地面和飞行操作所必需的硬件和软件;
  (3)具有运动感应系统,且该系统所提供的动感效果至少应当等同于一个三自由度运动系统所提供的动感效果;
  (4)具有视景系统,且该视景系统至少能同时为每名驾驶员提供45°的水平视场和30°的垂直视场;
  (5)已由局方鉴定合格并且批准使用。
  (b)飞行训练器。用于经批准训练课程的飞行训练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开放式或封闭式的驾驶舱,且驾驶舱中的主要仪表、设备面板和控制装置与特定航空器驾驶舱中的尺寸和设置相同;
  (2)具有用于模拟航空器进行地面和飞行操作所必需的硬件和软件;
  (3)可以没有运动感应系统和视景系统;
  (4)已由局方鉴定合格并且批准使用。
  (c)辅助训练装置和设备。经批准的训练课程中列出的每种辅助训练装置和设备,包括视听设备、网络设备、投影设备、录音设备、模型、图表或者航空器部件,都应当适用于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的训练课程。
  第141.57条 驾驶员讲评区域
  (a)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申请人或持有人应当证明对位于每个运行基地的讲评室具有连续使用权,该讲评区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可以容纳所有正在等待参加飞行训练的学员;
  (2)其布置和设备配置适合于实施飞行讲评;
  (3)如果学校具有仪表等级课程或者商用驾驶员执照课程等级,讲评区域内应当有适当的通信设备,可以允许驾驶员与相应的气象服务部门和航行情报部门联系以获取相关信息。但是如果与以上部门位于同一机场并且联络方便,则可以不配备通信设备。
  (b)一个讲评区域不得同一时间被两个以上驾驶员学校使用。
  第141.59条 地面训练设施
  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申请人或持有人的地面训练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用于教学的每间教室、训练室和其他空间在取暖、照明和通风等方面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关于建筑、卫生等方面的规定;
  (2)训练设施的位置应当可以保证受训人员不受其他房间实施的训练和机场内飞行和维修活动的干扰。

C章训练课程和课目

  第141.71条 适用范围
  本章规定了颁发驾驶员学校合格证与训练规范对训练课程和课目的要求。
  第141.73条 训练课程批准程序的一般要求
  (a)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申请人或持有人应当获得民航地区管理局对其拟开设的每门训练课程的批准。民航地区管理局受理、批准的程序应当符合本规则第141.15条(c)、(e)款的规定。
  (b)申请修订或者新增训练课程的,申请人应当在计划实施该课程之日前至少20个工作日向其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递交申请材料。申请修订训练课程的,还应当附上两份该训练课程修订页。
  (c)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申请人或持有人向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批准的训练课程种类应当符合本规则第141.13条的规定。
  第141.75条 训练课程内容
  (a)申请批准的每个训练课程应当符合本规则相应附件中规定的最低课目要求。
  (b)除本条(d)和(e)款规定外,申请批准的每一训练课程应当符合本规则相应附件中规定的最低地面训练时间和飞行训练时间要求。
  (c)申请批准的每个训练课程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对用于地面训练的每间教室的说明,包括教室大小和该教室能够容纳的学员的最大数量;
  (2)对用于地面训练的视听设备、网络设备、投影设备、录音设备、模型、航空器部件和其他特殊辅助训练装置的说明;
  (3)对训练中所用的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的说明;
  (4)一份主要训练机场的清单,一份对所用设施的说明,包括对每个机场上供学员和工作人员使用的飞行讲评区域情况的说明;
  (5)对所用航空器型号的说明,包括对每一教学阶段所用的特殊设备的说明;
  (6)从事地面训练和飞行训练的教员的最低资格和等级;
  (7)一份包括下列内容的训练提纲:
  (i)参加该门训练课程学习的学员的进入条件,包括驾驶员执照和等级、训练、飞行经历和航空知识方面的要求;
  (ii)对每一课的详细说明,包括该课的目的、标准和完成该课需要的时间;
  (iii)学员在本课程的学习中应当完成的教学内容;
  (iv)每个训练阶段预期的目标和标准;
  (v)用于衡量学员每一阶段训练成绩的考试和检查的说明。
  (d)如果符合下列条件,驾驶员学校可以申请并获得不超过24个日历月的任一训练课程的初始批准,而不需要满足训练课程的最低地面训练时间和飞行训练时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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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 交通运输部(2016-3-24)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 /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7-3-15)
·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 / 国务院(2006-1-22)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 /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5-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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