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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7)
  (1)该驾驶员学校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并在提出申请的月份之前已通过驾驶员学校合格证首次更新至少连续24个日历月;
  (2)除本条(c)款要求的信息外,训练课程明确了该课程计划的地面训练和飞行训练时间要求;
  (3)驾驶员学校没有被委托进行该训练课程的考试;
  (4)实践考试和理论考试由非该驾驶员学校雇员的考试员实施。
  (e)如果符合下列条件,持有合格证的驾驶员学校可以申请并获得不超过24个日历月的任一训练课程的最终批准,而不需要满足训练课程的最低地面训练时间和飞行训练时间要求:
  (1)驾驶员学校获得该训练课程的初始批准已至少有24个日历月;
  (2)驾驶员学校应当:
  (i)在前24个日历月内,已经使用该课程完成至少10名学员的训练并推荐这些学员参加驾驶员执照或等级的实践考试;
  (ii)在实践考试中,上述学员中至少80%以上应当首次考试合格。并且考试是由非该驾驶员学校雇员的考试员实施的。
  (3)除本条(c)款要求的信息外,训练课程明确了该课程计划的地面训练和飞行训练时间要求;
  (4)驾驶员学校没有被委托进行该训练课程的考试。
  第141.77条 特殊课程
  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申请人或持有人可以申请实施本规则附件中未规定的训练课程,但应当证明该训练课程能够使参加训练的学员在能力上达到本规则附件中相应训练课程或者CCAR-61部要求达到的标准。

D章委托考试

  第141.81条 适用范围
  本章规定了受委托进行相应考试的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需要符合的条件,以及与之相关的权利和限制。
  第141.83条 受委托进行考试的资格要求
  民航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要求的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进行相应考试:
  (a)持有按照本规则颁发的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和课程等级,并已通过驾驶员学校合格证首次更新;
  (b)在获取受委托考试资格当月之前,作为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已连续持有拟获取受委托考试资格的课程等级达24个日历月以上;
  (c)拟受委托考试的训练课程不得是虽经批准但未符合本规则最低地面和飞行训练时间要求的课程;
  (d)在受委托进行考试之日前的24个日历月内,该学校已经符合了下列要求:
  (1)针对拟受委托考试的训练课程,训练了50名以上学员,并已推荐这些学员参加驾驶员执照或者等级的考试;
  (2)在驾驶员执照或者等级的实践考试中,有90%以上的学员首次考试合格。这些考试应当由非该学校雇员的考试员实施。
  第141.85条 权利
  驾驶员学校可以推荐完成该校受委托进行考试的训练课程的学员向局方申请获取驾驶员执照和相应等级。上述学员无需参加民航地区管理局为颁发执照和等级组织的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
  第141.87条 限制和报告
  驾驶员学校推荐完成该校受委托进行考试的训练课程的学员,在不参加民航地区管理局组织的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的情况下,申请颁发驾驶员执照和相应等级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所推荐的学员为该校受委托进行考试的训练课程的结业学员;
  (b)所推荐的学员完成了该校经批准的训练课程中的所有课目要求并通过驾驶员学校组织的考试;对于从按本规则批准的其他学校转入该校的学员,如果符合下列要求,可以认为其完成了该校经批准的训练课程中的所有课目:
  (1)在原学校所接受的训练时间可以记入接收学校课目所要求的训练时间,但最多不能超过课程所要求总训练时间的一半;
  (2)完成了由接收学校实施的航空知识考试和教学检查,用以确定可承认的该学员的驾驶员经历和航空知识水平;
  (3)接收学校根据本条(b)(2)款所要求的考试确定的驾驶员经历和航空知识水平应当记录在该学员的训练记录中;
  (4)申请确定其驾驶员经历和航空知识水平的学员的驾驶员经历和航空知识应当是从按本规则批准的驾驶员学校的按本规则批准的训练课程中获得的;
  (5)接收的学校保存了一份学员在前一个受训学校所接受训练的记录。
  (c)受委托进行考试的驾驶员学校所实施的考试应当得到局方批准,并且在范围、深度和难度上至少应当与按照CCAR-61部进行的相应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相当。
  (d)在下列情况下,受委托进行考试的驾驶员学校不得实施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
  (1)该学校发现考试内容已经泄露;
  (2)该学校得到了局方其考试存在泄密情况的通知。

E章运行规则

  第141.91条 适用范围
  本章规定了适用于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则。
  第141.95条 航空器要求
  在飞行训练和单飞中使用的每架航空器上应当携带下列文件:
  (a)一份起飞前和着陆前检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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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 交通运输部(2016-3-24)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 /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7-3-15)
·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 / 国务院(2006-1-22)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 /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5-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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