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和加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意见
国农办[20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水利部、农业部(含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农业综合开发机构:
项目竣工验收是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有利于进一步完善项目建设管理,有效发挥项目效益,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水平。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等有关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规定,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应以核实项目实施计划完成情况为核心,以核查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为主线,以查验项目工程质量为重点,构建责任明确、程序规范、标准明细、运行有序的验收管理体系,确保竣工项目发挥效益,不断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水平,促进农业综合开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验收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级管理、明确职责,严格标准、规范程序,严肃纪律、奖优罚劣。
三、职责划分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负责制定项目竣工验收政策制度,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和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统称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监督检查省级农发机构验收管理工作。省级农发机构负责本地区项目竣工验收监管工作,制定具体验收办法,明确验收工作职责和规程,核查验收工作完成情况及其工作质量。
土地治理项目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农发机构组织验收,产业化发展项目由县级农发机构组织验收,相关农发机构应确保竣工项目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验收范围及内容
验收范围包括当年竣工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等。验收的主要内容是农业综合开发规章制度执行情况,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初步设计(实施方案)落实和项目建设质量情况,项目竣工决算编审情况,工程和设施设备运行管理情况,资金到位、拨付和使用情况,自筹资金落实情况,资金决算编审情况,文档管理情况等。
五、验收依据及方法
(一)验收依据是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及省级农发机构制定的实施办法,项目建设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年度项目计划批复文件及工程调整和终止批复文件,经审定(备案)的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资金拨付文件等。
(二)验收办法主要包括:听取汇报、查验账册、调阅档案、现场随机核查、测试运行、走访农户、召开座谈会等。应当将资金与项目核查相结合,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科技手段,提高验收工作质量和效率。
六、验收程序
项目实施单位应于项目建设完工后一个月内,向有关农发机构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按照规定要求收集整理有关资料,做好接受验收的准备工作。负责验收工作的农发机构在接到项目验收申请两个月内完成验收工作。
(一)制定验收方案。明确工作办法和要求,落实验收工作责任。
(二)安排验收人员。验收组长由农发机构指定,成员由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人员及专家(含社会中介机构人员)等组成。
(三)组织开展验收。实行验收组长负责制,将验收目标任务和工作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一个验收组成员。应将主要验收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或摘录,编制验收工作底稿,由被验收单位签字确认。验收组结束实地验收时,就验收的基本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和改进建议等事项与当地交换意见。
(四)督促问题整改。应认真梳理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督促项目实施单位等有关方面及时做好整改工作,注重从源头上消除问题产生的隐患,做到严格验收与认真整改相结合。
(五)提交验收报告。验收组现场验收工作结束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具体期限由省级农发机构自行确定)提交验收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组织开展验收工作情况,项目计划完成和建设质量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验收意见等。
(六)验收结果运用。有关农发机构按规定对验收组提交的验收报告进行审定,经审定的验收报告是项目竣工的重要文件,验收结论为合格的验收报告是办理项目及其工程交付使用和移交管护的主要依据,是“先建后补”等项目报账支付财政资金的凭据。
七、责任追究
对不按规定要求组织开展验收工作,以及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行为的,各有关农发机构除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外,还要向有关机关、机构提出追究责任人员责任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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