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和加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意见(2)
八、其他要求
(一)建立健全制度。各省级农发机构要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验收工作规章制度,进一步修改完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制定验收标准,规范验收流程,优化验收方法,创新验收方式,不断提高验收工作管理水平。
(二)切实加强培训。各级农发机构要切实加强验收人员培训工作,系统讲解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及管理规定,明确提出验收工作各项具体要求。通过培训,不断提高有关人员工作能力,为扎实有效开展验收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级农发机构要明确验收工作纪律和要求,杜绝验收工作中的各种不正之风。验收组成员不得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与验收工作无关的要求,不得收受可能影响验收工作的礼品、礼金和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验收组成员与被验收单位或验收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加强工作考核。验收工作开展情况是国家农发办对省级农发机构管理工作综合考核的重要因素之一,并在分配中央财政资金时予以体现。省级农发机构应将验收结果作为对基层农发机构管理工作考核的一个重要依据,加大奖惩力度。
(五)按时报送报告。省级农发机构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家农发办备案上年验收工作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验收工作基本情况和主要做法,项目计划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对验收工作的建议。
中央农口部门组织开展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017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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