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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

  (一)项目资格预审公告(含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及补充公告(如有);

  (二)项目采购文件,包括竞争者须知、PPP项目合同草案、评审办法(含评审小组组成、评审专家人数及产生方式、评审细则等);

  (三)补遗文件(如有);

  (四)资格预审评审及响应文件评审结论性意见;

  (五)资格预审专家、评审专家名单、确认谈判工作组成员名单;

  (六)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及中标通知书;

  (八)项目采购阶段更新、调整的政府方授权文件(如有),包括对实施机构、PPP项目合同的政府方签约主体、政府方出资代表(如有)等的授权,

  (九)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签署PPP项目合同的批复文件,以及已签署的PPP项目合同,并列示主要产出说明及绩效指标、回报机制、调价机制等核心条款。

  第八条 项目执行阶段应当公开的PPP项目信息包括:

  (一)项目公司(如有)设立登记、股东认缴资本金及资本金实缴到位情况、增减资情况(如有)、项目公司资质情况(如有);

  (二)项目融资机构名称、项目融资金额、融资结构及融资交割情况;

  (三)项目施工许可证、建设进度、质量及造价等与PPP项目合同有关约定的对照审查情况;

  (四)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的运营情况(特别是出现重大经营或财务风险,可能严重影响到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正常运营的情况)及运营绩效达标情况;

  (五)项目公司绩效监测报告、中期评估报告、项目重大变更或终止情况、项目定价及历次调价情况;

  (六)项目公司财务报告,包括项目收费情况,项目获得的政府补贴情况,项目公司资产负债情况等内容;

  (七)项目公司成本监审、PPP项目合同的变更或补充协议签订情况;

  (八)重大违约及履约担保的提取情况,对公众投诉的处理情况等;

  (九)本级政府或其职能部门作出的对项目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规定、决定等;

  (十)项目或项目直接相关方(主要是PPP项目合同的签约各方)重大纠纷、诉讼或仲裁事项,但根据相关司法程序要求不得公开的除外;

  (十一)本级PPP项目目录、本级PPP项目示范试点库及项目变化情况、本级人大批准的政府对PPP项目的财政预算、执行及决算情况等。

  第九条 项目移交阶段应当公开的PPP项目信息包括:

  (一)移交工作组的组成、移交程序、移交标准等移交方案;

  (二)移交资产或设施或权益清单、移交资产或权益评估报告(如适用)、性能测试方案,以及移交项目资产或设施上各类担保或权益限制的解除情况;

  (三)项目设施移交标准达标检测结果;

  (四)项目后评价报告(含对项目产出、成本效益、监管成效、可持续性、PPP模式应用等进行绩效评价),以及项目后续运作方式。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方式

  第十条 PPP项目信息公开的方式包括即时公开和适时公开。

  第十一条 即时公开是指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项目实施机构等依据PPP项目所处的不同阶段及对应的录入时间要求,在PPP综合信息平台录入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信息时即自动公开。即时公开的内容及要求详见本办法附件。

  第十二条 适时公开是指在录入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信息时不自动公开,而是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选择在项目进入特定阶段或达成特定条件后再行公开。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项目识别、准备、采购阶段的信息,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选择在项目进入执行阶段后6个月内的任一时点予以公开;项目执行阶段的信息,由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选择在该信息对应事项确定或完成后次年的4月30日前的任一时点予以公开。前述期限届满后未选择公开的信息将转为自动公开。适时公开的内容及要求详见本办法附件。

  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公开的PPP项目信息可在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官方网站(www.cpppc.org)上公开查询。其中PPP项目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同步发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财政部对全国PPP项目信息公开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省PPP项目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下级财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录入应公开PPP项目信息的,上级财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项目实施机构、社会资本或PPP项目公司等PPP项目信息提供方应当对其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一经发现所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不及时的,PPP项目信息提供方应主动及时予以修正、补充或采取其他有效补救措施。如经财政部门或利益相关方提供相关材料证实PPP项目信息提供方未按照规定提供信息或存在其他不当情形的,财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的,财政部门可将该项目从项目库中清退。被清退的项目自清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纳入PPP综合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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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16-12-30)
·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推进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农业部(2016-12-6)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林业建设的指导意见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林业局(2016-11-21)
·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 / 财政部(2016-10-11)
·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16-9-24)
·关于进一步共同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工作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5-28)
·关于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奖代补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2015-12-8)
·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17-3-22)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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