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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共同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工作的通知

财金[2016]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出台实施以来,各地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以下简称PPP),取得了一定成效。为进一步做好PPP有关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稳妥有序推进PPP工作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舆论宣传力度,引导各界树立正确的理念认识,制订切合实际的工作目标,建立科学合理的工作预期,积极稳妥地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切实推动PPP模式持续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形成政策合力,积极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顺利实施。对于涉及多部门职能的政策,要联合发文;对于仅涉及本部门的政策,出台前要充分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确保政令统一、政策协同、组织高效、精准发力。

  三、扎实做好PPP项目前期工作

  要加强项目可行性研究,充分论证、科学决策,确保合理有效地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项目决策后,选择条件成熟、适合采用PPP模式的项目,依法选择社会资本方,加快前期工作。

  四、建立完善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

  各地要通过合理确定价格和收费标准、运营年限,确保政府补贴适度,防范中长期财政风险。要通过适当的资源配置、合适的融资模式等,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要充分挖掘PPP项目后续运营的商业价值,鼓励社会资本创新管理模式,提高运营效率,降低项目成本,提高项目收益。要建立动态可调整的投资回报机制,根据条件、环境等变化及时调整完善,防范政府过度让利。

  五、着力提高PPP项目融资效率

  各地要与中国PPP融资支持基金积极做好项目对接,推动中央和地方联动,优化PPP项目融资环境,降低融资成本。要坚决杜绝各种非理性担保或承诺、过高补贴或定价,避免通过固定回报承诺、明股实债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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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16-9-24)
·关于印发《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16-12-30)
·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推进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农业部(2016-12-6)
·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17-1-23)
·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17-3-22)
·关于深入推进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 / 财政部 农业部(2017-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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