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2)
(三)动态管理。承担项目评审任务的农发机构,应当对评审专家、专业机构的工作水平及质量进行考核,实行动态管理,适时将不适宜继续从事项目评审的专家、机构予以调整。
六、项目评审工作保障
(一)完善评审机制。各级农发机构应当健全项目评审制度,创新评审方式,规范评审流程,提高评审工作水平。
(二)加强队伍建设。各级农发机构应当加强项目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结构合理、适应项目评审工作需要的管理队伍,为项目评审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三)保障工作经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足额安排项目评审经费,保障项目评审工作的正常开展。
七、评审工作指导与监督
(一)国家农发办以健全评审制度、制定评审指标为重点,加强对地方评审工作的指导;采取评审环节参与性检查、评审结果准确性检查等措施,开展对地方评审工作的考核,其结果将作为省级管理工作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评审权下放的省级农发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农发机构评审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三)各级农发机构应当畅通申诉、检举、信访等渠道,接受社会对项目评审工作的监督。
八、违规违纪处罚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列入黑名单,五年内不得申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二)各级农发机构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干预专家独立评审,发表倾向性意见,隐瞒、篡改评审结论等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三)各地应加强对评审专家和专业机构的管理,严肃评审纪律,对不履行职责或违反有关规定的评审专家和专业机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评审资格、追究相应责任。
九、其他
(一)省级农发机构应当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评审办法,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二)中央有关部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工作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参照本意见执行。
(三)国家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017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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