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储罐安全管理的意见
交办水〔2017〕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交水发〔2016〕75号)精神,深化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基础,促进港口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对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储罐安全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守安全红线,坚持标本兼治,注重远近结合,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储罐安全源头防范、风险管控和作业管理,着力构建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切实提升港口危险货物储罐的本质安全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科学防范和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
二、加强安全风险源头管控
(一)科学合理布局选址。
优化危险货物储罐区等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集中区域布局,加强港口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的衔接,合理确定区域范围。布局要综合考虑地理位置、自然条件、安全防护距离、公用设施保障、应急救援能力和区域内相关企业间相互影响等因素,预防连锁事故发生,降低区域风险。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敏感目标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防护距离,与周边公共安全设施的相互影响保持在可控的范围内。
(二)加强区域风险管控。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每五年要组织专业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港口储罐区等危险货物作业集中区域开展一次安全风险和应急能力评估,通过区域定量风险计算,确定安全容量,实施总量控制,并在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时严格把关。区域风险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抄送安监、消防、规划等相关管理部门。
(三)严格安全准入。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督促储罐建设单位严格履行安全准入手续,依法申请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依法组织开展安全设施验收。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涉及港口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按照《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严格《港口经营许可证》和《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的审核、发放,逐个储罐配发《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三、强化设施设备管理
(一)加强储罐设备设施维护。
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人要明确储罐设备设施使用维护的责任人,按照“一台一档”建立完善储罐管理档案,制定维护、检修计划,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对储罐进行经常性的维护,确保储罐本体及其附属的阀门、仪表等相关安全附件和防雷、防静电设施等完好有效。
(二)完善储罐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人要建立健全安全检测监控体系,按照相关规定和规范要求装备安全仪表系统和自动化控制系统,安装储罐高低液位报警及自动联锁切断装置,确保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报警系统完好可用。大型储罐、液化气体储罐及剧毒化学品储罐等重点储罐要按照规定设置紧急切断阀。
(三)强化安全检查检测。
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人要参照《港口危险货物常压储罐检测工作指南》(附件1),依据相关标准规范,对储罐开展安全检查检测,实施例行检查、年度检查和定期检测。对检查检测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整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停止使用。年度检查报告和定期检测报告应留档备查。
四、规范作业管理
(一)规范装卸作业行为。
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人要制定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作业规程,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落实从业资格管理制度,装卸管理人员应持证上岗。装卸作业期间,相关作业人员要按规定穿戴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工作鞋,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工具。装卸作业现场要设置监护人员,加强监督检查,禁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作业,遇有强雷雨等异常天气,要暂时停止作业,出现液位高低位报警时,必须立即采取处置措施。严格执行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作业的有关规定。加强装卸栈台等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对外来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员、押运员等,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制度。
(二)加强危险性作业管理。
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人要规范储罐区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危险性作业活动的管理及检维修管理,严格执行作业内部批准制度,认真进行作业风险分析,作业票中应有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安全措施等内容。切实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动火作业时,要提前做好消防应急准备,加强过程监控;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时,要严格检测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浓度和氧含量。严禁以阀门代替盲板作为隔断措施,严禁对未经清洗置换的储罐和管路进行动火作业。进一步加强对危险性作业劳务外包管理,严格承包商的资质审核,做好作业交底和现场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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