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指南》的通知
交办水〔2016〕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
为指导和规范各地开展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工作,促进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根据《港口法》《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行业标准,我部组织编制了《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指南》,现予印发。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6年12月28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中国港口协会,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部规划院、水科院、天科院、通信信息中心、职业资格中心,部安质司、科技司、公安局、海事局。
(此件公开发布)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指南.doc
http://zizhan.mot.gov.cn/zfxxgk/bnssj/syj/201701/P020170105610079655515.doc
附件1.doc
http://zizhan.mot.gov.cn/zfxxgk/bnssj/syj/201701/P020170105610080051146.doc
附件2.doc
http://zizhan.mot.gov.cn/zfxxgk/bnssj/syj/201701/P020170105610081072762.doc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指南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一、编制目的
二、编制依据
三、总体目标
第二章 系统功能
一、基础信息管理
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管理
三、经营许可管理
四、从业人员培训和资格管理
五、危险货物作业监督管理
六、重大危险源管理
七、安全监督检查
八、应急管理
九、公共知识库
十、监管能力建设
十一、部门协同机制与安全监管职责边界
第三章 信息资源要求
一、信息内容
二、信息采集
三、信息整合
四、信息共享
第四章 系统建设要求
一、系统建设定位
二、系统建设思路
三、系统建设原则
附件1系统主要业务信息内容和格式
附件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有关规定
第一章 总则
一、编制目的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的编制目的是,指导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提出统一、规范的建设内容、功能和要求,促进监管信息化、数据交换共享和系统联网,为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人信息系统建设提供参考。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交通运输部关于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安全监管的若干意见》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
《交通运输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十三五”信息化发展规划》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交通运输行业数据资源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
三、总体目标
(一)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港口经营人的基本信息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信息,做到摸清底数、心中有数,实现动态监管。
(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在线审批、安全监管和执法活动,提高工作效能,实现监管过程和履职情况的“痕迹化”。
(三)建成省级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建立信息交换共享机制,促进部门间、部门和企业间信息交换与共享。部省和所在地均建成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基础数据库。
(四)实现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人一次性提交满足港口安全监管需要的数据,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职能管理,处理状态(结果)统一反馈给经营人。
(五)督促港口经营人、管理部门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六)提升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安全监测、预警及事故应急反应处置能力,有效防控风险。
(七)实现港口危险货物信息的大数据分析管理,提供相关数据支持和决策依据。
第二章 系统功能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系统功能主要包括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基础信息管理、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管理、经营许可管理、从业人员培训和资格管理、危险货物作业监督管理、重大危险源管理、安全监督检查、应急管理、公共知识库、监管能力建设、部门协同机制与安全监管职责边界等11个功能模块。
信息系统一般应具有信息管理、业务处理等基本功能,实现基础信息数据的采集,有条件的地区可增加空间数据相关功能和相关信息的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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