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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储罐安全管理的意见(2)
五、加强安全监管
(一)健全安全监管制度。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将储罐作为港口安全监管的重点内容,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督促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人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管理、隐患排查和风险管控和安全评价管理等制度。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完善相关档案,依托信息化手段,建立储罐基础数据库,及时掌握储罐基本情况,与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并实施监管过程痕迹化管理。
(二)强化经营资质年度核查。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落实《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对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人的经营资质实施年度核查,并将储罐年度检查报告、定期检测报告作为经营资质条件的符合性证明材料。对不具备资质条件的,依法责令停止经营,并督促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取消经营资格。
(三)加强现场检查和行政执法。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参照《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指南》的有关要求,加强对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人和储罐区的安全检查,重点是设施设备管理和作业管理,强化行政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快推进安全诚信体系建设。
将危险货物储罐等储存经营作为港口领域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重点。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把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人未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开展储罐检测维护、违章作业等行为纳入企业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建立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加大联合惩戒力度。
六、加强应急救援工作
(一)提高企业应急处置能力。
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人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制订关键岗位应急处置具体操作规程,加强管理和操作人员培训,确保相关人员掌握岗位安全风险和操作规程。按规定和实际需要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相应的应急器材、设备,有针对性地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一线作业人员事故初期现场应急处置能力。主要港口要按照《消防法》及公安部等13部委《关于规范和加强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建立专职消防队,配置相应的人员、装备、训练和站舍等设施,强化灭火救援演练。
(二)加强公共应急能力建设。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储罐区等危险货物集中区域安全风险评估的情况,推进专业化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资源储备。要将集中区域事故应急处置作为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的重要内容,推动建立集中区域内各相关企业、集中区域与周边区域之间的应急联动机制,联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公共应急救援力量和相关企业应急救援力量共同参与的有针对性应急演练。
七、开展在役储罐安全专项整治
(一)深入开展自查。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督促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人于2017年4月底前对安全管理制度、人员、设备及应急资源的落实情况和储罐维护管理以及装卸作业、储罐区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情况,深入开展自查,加大隐患排查治理。2017年5月15日前,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填写《港口危险货物储罐基本信息表》(附件2),汇总监管范围内每个在役储罐的基本信息(建造日期、储存货种、容积、日常维护和检测情况等)报送至上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对填报信息进行核对、汇总,通过密码通信专网于2017年5月底前报部。填写、汇总信息时应做好信息保护。
(二)集中开展安全检测和整治。
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人要按照规定认真开展安全评价,并对其经营管理的储罐集中开展一次定期检测。对设计施工资料缺失的储罐、罐龄在20年以上的储罐、缺乏有效检测记录且储存的危险货物火灾危险性为甲B类的储罐,在2017年12月底前完成定期检测,其他储罐要在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定期检测,但对具有在有效期内并符合要求的定期检测报告的储罐,可直接认可相关检测结果。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本次集中开展的安全检测结果,实施储罐分类监管,对检测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督促经营人及时维修整改,对按照《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等规定,经判定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要依法依规采取相应措施。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及时汇总本次整治的情况(包括定期检测、经营资质年度核查及后续分类管理等情况),分别于2018年1月底、2019年1月底前报部。
(三)开展危险货物集中区域安全风险评估。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于2017年12月底前组织专业机构对港口储罐区等危险货物作业集中区域开展一次安全风险和应急能力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研究制定和采取措施,消除区域系统性安全风险。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港口危险货物集中区域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并于2018年1月底前将有关情况汇总后报部。
八、有关要求
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港口危险货物储罐安全管理工作,把储罐安全管理作为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治理专项行动的深化内容,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时间表,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安全责任,扎实推进,务求实效。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将本意见的要求传达到辖区内所有储罐经营人,并精心组织实施各项工作。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安全督查工作进行重点督查,及时总结跟踪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并强化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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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指南》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6-12-28)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2013-4-23)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2012-12-11)
·关于加强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2010-7-22)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201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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