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中国证监会关于支持绿色债券发展的指导意见(2)

十三、鼓励支持地方政府综合利用贴息、财政补贴、设立绿色公司债券投资基金等多种优惠政策支持绿色公司债券发展。各证监局应当主动对接辖区地方政府,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绿色产业项目建设。

十四、发行绿色资产支持证券、绿色地方政府债券、绿色可续期债券等产品,参照绿色公司债券的相关要求执行;发行准入管理、上市交易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五、本意见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本意见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十六、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相关法规: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家外汇管理局(2017-2-2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 / 国家外汇管理局(2016-5-27)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简化企业债券审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的意见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2015-11-30)
·关于发布《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通知 / 中国证券业协会(2015-6-5)
·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15-4-2)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