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关于支持绿色债券发展的指导意见(2)
十三、鼓励支持地方政府综合利用贴息、财政补贴、设立绿色公司债券投资基金等多种优惠政策支持绿色公司债券发展。各证监局应当主动对接辖区地方政府,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绿色产业项目建设。
十四、发行绿色资产支持证券、绿色地方政府债券、绿色可续期债券等产品,参照绿色公司债券的相关要求执行;发行准入管理、上市交易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五、本意见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本意见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十六、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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