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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9)

删去第六十四条中的“进行装卸”。

第六十九条中的“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修改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十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修改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等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

删去第七十八条。

三十六、将《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海事管理机构在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不能提供有效的船舶营运证件的,应当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此外,对相关行政法规中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附件2




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




一、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1983年2月5日国务院发布)

二、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1985年9月24日国务院发布)

三、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1989年12月9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1月6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令第10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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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 国务院(2012-11-9)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 国务院(2017-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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