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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要求,为推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工作,现将《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民政部办公厅

  2015年12月30日

  

  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施方案(试行)

  

  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要求,为做好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

  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制度,统筹码段资源管理,稳步实施源头赋码,准确制发统一代码,建立存量映射关系,规范基础业务报表,加强社会组织信息发布,推动统一代码的应用。

  二、实现路径

  (一)分配主体标识码码段,制成统一代码。

  省级民政部门取得主体标识码码段后,根据本省各级登记管理机关五年内各类社会组织发展所需数量,利用统一下发的全国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发系统,分配省本级和地级、县级码段,并生成各类《社会组织统一代码使用一览表》。

  有全省统一业务管理系统的,通过系统进行统一代码的分发和使用;没有全省统一业务管理系统的,将已生成的《社会组织统一代码一览表》逐级发放。

  建议省级民政部门将本省主体标识码总量的四分之一作为预留码。

  (二)使用统一的基础业务报表。

  各地将业务报表分为基础部分和扩展部分,基础部分全国统一使用,扩展部分各地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制定。全省的业务报表尽量统一,以便汇总全省社会组织的信息。

  (三)印制并换发新的社会组织登记证书。

  各地按照《民政部关于改变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印制及征订方式的通知》中的标准执行。

  对于新成立的社会组织赋予统一代码,颁发新证书,只打印统一代码。

  对于已登记的社会组织,利用变更、备案、年检、证书到期、会议培训、评估表彰等机会,进行逐步有序换发新证书。

  (四)建立统一代码与登记证号的映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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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 / 民政部(2016-6-14)
·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 民政部(2016-8-15)
·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 民政部(2017-3-13)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 民政部办公厅(2017-3-23)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 民政部(2018-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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