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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7〕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17年3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建立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推动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的重大举措。为全面有效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进一步解放思想、先行先试,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着力完善体制机制,着力推进结构调整,着力鼓励创新创业,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发挥示范带动、服务全国的积极作用。
(二)战略定位。
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加快市场取向体制机制改革、积极推动结构调整,努力将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提升东北老工业基地发展整体竞争力和对外开放水平的新引擎。
(三)发展目标。
经过三至五年改革探索,形成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创新体系,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巩固提升对人才、资本等要素的吸引力,努力建成高端产业集聚、投资贸易便利、金融服务完善、监管高效便捷、法治环境规范的高水平高标准自由贸易园区,引领东北地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水平。
二、区位布局
(一)实施范围。
自贸试验区的实施范围119.89平方公里,涵盖三个片区:大连片区59.96平方公里(含大连保税区1.25平方公里、大连出口加工区2.95平方公里、大连大窑湾保税港区6.88平方公里),沈阳片区29.97平方公里,营口片区29.96平方公里。
自贸试验区土地开发利用须遵守土地利用、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的有关要求;涉及海域的,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印发的《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务院批复的海洋功能区划、辽宁省出台的海洋生态红线制度;涉及无居民海岛的,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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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5-4-8)
·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2015-4-8)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2015-4-8)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2015-4-8)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2015-4-8)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 商务部(2015-4-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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