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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5〕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批准《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予印发。
  一、建立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在新形势下推进改革开放和加快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对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探索管理模式创新、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具有重要意义。
  二、自贸试验区要当好改革开放排头兵、创新发展先行者,以制度创新为核心,贯彻京津冀协同发展等国家战略,在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探索区域经济合作新模式、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率先挖掘改革潜力,破解改革难题。要积极探索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升事中事后监管能力和水平。
  三、天津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大胆实践、积极探索,统筹谋划、加强协调,支持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主体,精心组织好《方案》实施工作,有效防控各类风险。要及时总结评估试点实施效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发挥示范带动、服务全国的积极作用。
  四、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相应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的部分规定。具体由国务院另行印发。
  五、《方案》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天津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国务院
                              2015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建立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加快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为全面有效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国家战略,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促转型,以制度创新为核心,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探索转变政府职能新途径,探索扩大开放新模式,努力打造京津冀协同发展对外开放新引擎,着力营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发挥示范带动、服务全国的积极作用。
  (二)战略定位。
  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任务,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努力成为京津冀协同发展高水平对外开放平台、全国改革开放先行区和制度创新试验田、面向世界的高水平自由贸易园区。
  (三)总体目标。
  经过三至五年改革探索,将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贸易自由、投资便利、高端产业集聚、金融服务完善、法制环境规范、监管高效便捷、辐射带动效应明显的国际一流自由贸易园区,在京津冀协同发展和我国经济转型发展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二、区位布局
  (一)实施范围。
  自贸试验区的实施范围119.9平方公里,涵盖三个片区:天津港片区30平方公里(含东疆保税港区10平方公里),天津机场片区43.1平方公里(含天津港保税区空港部分1平方公里和滨海新区综合保税区1.96平方公里),滨海新区中心商务片区46.8平方公里(含天津港保税区海港部分和保税物流园区4平方公里)。
  自贸试验区土地开发利用须遵守土地利用法律法规。
  (二)功能划分。
  按区域布局划分,天津港片区重点发展航运物流、国际贸易、融资租赁等现代服务业;天津机场片区重点发展航空航天、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高端制造业和研发设计、航空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滨海新区中心商务片区重点发展以金融创新为主的现代服务业。
  按海关监管方式划分,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重点探索以贸易便利化为主要内容的制度创新,开展货物贸易、融资租赁、保税加工和保税物流等业务;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重点探索投资制度改革,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推动金融制度创新,积极发展现代服务业和高端制造业。
  三、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提升行政管理水平,建设适应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要求和贸易投资便利化需求的服务体系。
  1.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行审管职能分离,建立综合统一的行政审批机构,实施“一颗印章管审批”。推进政府管理由注重事前审批向注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完善信息网络平台,提高行政透明度,实现部门协同管理。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立行业信息跟踪、监管和归集的综合性评估机制,加强对企业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健全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记录和披露制度,完善企业信用约束机制;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施企业年度报告公示、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探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评级标准,实施分类管理。提高执法效能,建立集中统一的综合执法机构,整合执法力量,实行“一支队伍管执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督,加大对违法行为打击力度。构建反垄断审查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和执法体制以及纠纷调解、援助、仲裁等服务机制。发挥专业化社会机构力量,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成效。将原由政府部门承担的资产评估、鉴定、咨询、认证、检验检测等职能逐步交由法律、会计、信用、检验检测认证等专业服务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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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2015-4-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5-4-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5-4-8)
·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2015-4-8)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2015-4-8)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 商务部(2015-4-8)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2017-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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