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2017〕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4月6日
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食品安全关系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大政治任务。2016年,全国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向好,但问题依然复杂严峻。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强化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监管措施,加快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提高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现就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作出如下安排:
一、加强食品安全法治建设
完善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推动掺假造假行为直接入刑。(中央政法委牵头,高法院、高检院、公安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配合)加快完善食品安全相关法律制度,抓紧修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基本完成食品安全法配套规章制修订,落实处罚到人。推动地方食品生产经营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管理办法在年内全部出台。启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研究制定餐厨垃圾回收和资源化处理相关法规。(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按职责分工负责)修订出台学校食堂与外购学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牵头,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配合)制定食品相关产品监管办法,抓紧修订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牵头,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配合)加强食品安全法治教育,各级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主要从业人员全年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食品安全集中培训。完善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程序,加强行政处罚法律适用的指导。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开展执法检查,做好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完善食品安全标准
推动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标准对接。继续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制修订一批重点急需的重金属污染、有机污染物、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其检测方法。加强标准的宣传、培训与跟踪评价,强化标准制定、执行和监管的衔接。加强地方食品安全标准制修订与管理,指导地方清理标准,建立地方标准目录。(国家卫生计生委牵头,农业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粮食局配合)加强食品中非法添加物质的检验方法研究。(科技部、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快制定蔬菜及特色农产品的农药残留和小品种畜禽水产品的兽药残留限量标准,新制定农药残留标准1000项、兽药残留标准100项,全面清理整合和修订农药兽药残留检测方法。颁布进口农产品的农药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制定规范,启动分类制定“一律”限量标准。(农业部牵头,质检总局配合)完善粮食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国家粮食局牵头,质检总局配合)
三、净化农业生产环境
启动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推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开展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年底前出台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发布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环境保护部负责)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配合)深入开展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总结长株潭试点经验,加快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和种植结构调整,指导中轻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以及重度污染耕地食用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农业部负责)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粮食重金属污染治理的各项措施,处理好调整种植结构和保护农民利益的关系。(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等部门会同相关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四、加强种养环节源头治理
推行良好农业规范,在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落实生产记录台账制度。加强农药兽药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管理。实施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禁止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等农作物的生产,分期分批对高毒农药采取禁限用措施。实施兽用处方药管理和兽药二维码追溯制度。加大科学种养技术培训力度,指导农户依法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兽药、化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严禁使用“瘦肉精”、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禁用物质。(农业部牵头,质检总局配合)推行病虫害、动物疫病统防统治专业化服务,扶持培育经营性服务组织。(农业部牵头,质检总局、财政部配合)推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深入推进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集中治理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突出问题。(农业部牵头,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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