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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分类技术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2)
(五)委员年龄原则上应当为65周岁以下的在职人员(院士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十四条委员的产生程序
(一)执委会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广泛征集专家意见的基础上聘任。
(二)专业组委员按以下程序产生:
1.由相关单位推荐,填写委员推荐表(附件);
2.秘书处对被推荐者的资格和资料信息进行审查,按照专业组组成原则,提出专业组委员候选人名单以及组长、副组长建议人选;
3.委员候选人主要信息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标管中心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且无异议;
4.各专业组委员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按有关程序批准聘任。
(三)分类技术委员会委员聘任期为五年。
第十五条委员的职责与义务
(一)遵守本规则的各项规定;
(二)执行执委会、所在专业组的各项决议;
(三)承担执委会、所在专业组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并按时参加各种会议、活动;
(四)参与执委会、所在专业组相关问题讨论,提出意见;
(五)收集医疗器械技术发展相关信息、跟踪国内外技术发展和监管政策发展动态,对医疗器械监管工作建言献策;
(六)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未经同意,不得将有关事项擅自发布、抄录和外传;
(七)签署无利益冲突声明,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和利益关系的相关活动,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八)诚实守信,廉洁公正,不得利用分类技术委员会委员身份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秘书处提出建议,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核,可予以解聘:
  (一)不能履行委员职责,连续三次以上未参加会议或者三次以上不回复函审意见者;
(二)违反保密工作规定的;
(三)利用委员身份获取不正当利益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因身体原因不再适合承担相关工作的;
(五)本人书面提出辞去委员职务的。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执委会及专业组实行主任委员、组长负责制,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主任委员和专业组组长不能参加会议或者主持工作的,由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副组长代行职责。
第十八条全体委员大会由执委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
第十九条执委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或受主任委员委托由常务副主任委员召集,执委会委员应当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根据需要可以邀请专业组组长、有关专家、行业组织或企业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专业组有关会议或活动由组长负责召集,视工作情况组织开展,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查分类技术资料。根据工作需要,审查可采用会审或函审方式。采用会审方式时,可根据工作事项不同,确定召开专业组全体委员会议或者部分委员会议,涉及产品类别调整等重大事项的,原则上应当召开专业组全体委员会议,全体委员会议应当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专家、行业组织或企业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代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
第二十一条执委会、专业组会议在形成技术意见和建议时,应当经过充分讨论,原则上协商一致。需要表决确定的,应当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二条分类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由标管中心代章。

第五章 工作经费
第二十三条分类技术委员会工作经费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纳入相关预算管理,委员参与分类工作的交通费、食宿费和劳务报酬由标管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
第二十四条经费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合理使用经费,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医疗器械分类技术委员会专业组委员推荐表


附件
医疗器械分类技术委员会专业组委员推荐表
工作单位 工作部门
姓  名 出生日期 性别
职  称 健康
状况 民族
学  历 所学
专业 从事专业
岗位职务 推荐专业组
身份证号
是否为
院士
联系电话 传真
手  机 E-mail
联系地址 邮 编
工作简历











社会兼职情况
专业特长
发表相关论文、编制规程、标准、规范等情况
持有资格证书情况
获奖情况
推荐单位
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所在省局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秘书处
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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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医疗器械分类规则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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