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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的通知(4)

  第二十二条 市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生态空间进行管理,同时加强部门协同,实现生态空间的统筹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地方采取协议管护等方式,对生态保护红线进行有效保护。确有需要的,可采取土地征收方式予以保护。

  采取协议管护方式的,由有关部门或相应管护机构与生态空间的相关土地权利人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管护和违约责任。鼓励建立土地使用信用制度,对于没有履行管护协议的行为,记入当事人用地信用档案,强化用地监管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长效机制和多渠道增加生态建设投入机制,采取资金补助、技术扶持等措施,加强对生态空间保护的补偿。

  国家鼓励地区间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引导生态受益地区与保护地区之间、流域下游与上游之间,通过资金补助、产业转移、移民安置、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实施补偿,共同分担生态保护任务。

  第二十五条 市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依法保护的生态空间面积不减少、功能不降低、生态服务保障能力逐渐提高。生态空间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自然生态损害责任实行终身追究。

  市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之间,应逐级签订生态保护红线保护责任书,责任书履行情况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

  第二十六条 结合各地现有工作基础、区域差异和发展阶段,并与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空间规划改革试点、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等工作相衔接,在试点地区省、市、县不同层级开展生态空间用途管制试点,总结经验,完善制度。

  第六章 监测评估

  第二十七条 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在现有工作基础上,整合建设国家生态空间动态监管信息平台,充分利用陆海观测卫星和各类地面监测站点开展全天候监测,及时掌握生态空间变化情况,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立常态化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对超过或接近承载能力的地区,实行预警和限制性措施。

  第二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和绩效评估,监督生态空间保护目标、措施落实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空间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生态空间保护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破坏生态空间的行为,及时责令相关责任主体纠正、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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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 国务院(2016-12-29)
·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 / 国土资源部 中央编办 财政部等(2016-12-2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试点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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